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左右,被告人曾某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姓名为“曾某”(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陈某”(身份证号××)居民身份证各1张。
2016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杭州市余杭区XX宾馆303房间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曾某处查获了上述2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鉴别:上述查获的2张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