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28 0:00:00

曾某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左右,被告人曾某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姓名为“曾某”(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陈某”(身份证号××)居民身份证各1张。

2016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杭州市余杭区XX宾馆303房间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曾某处查获了上述2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鉴别:上述查获的2张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单、宾客明细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查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望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