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23 0:00:00

邓子刚变造身份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子刚,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兰区,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05年9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第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子刚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邓子刚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岭北渔场匡家屯其表哥郑某某家中将郑某某驾驶证拿走,使用本人照片替换郑某某的照片,变造郑某某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2016年7月4日20时许,邓子刚酒后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与工农大街交口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在交警检查驾驶证时向交警出示其变造后的郑某某的驾驶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邓子刚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子刚变造并使变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邓子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子刚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苗世云

人民陪审员张?英

人民陪审员李惠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