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瑛和丈夫吴维虎与吴伟上就债务问题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瑛和吴某1在2015年春节前偿还吴某2上人民币43万元。2015年2月26日,吴伟上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陈瑛和吴维虎与吴伟上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便被告人陈瑛和吴某1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瑛和吴维虎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写下保证书,待新批的宅基地卖出后,保证将所有卖得款项送往法院进行处置。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陈瑛和吴某1在收到新宅基地卖出款项人民币65万元后,吴某1让管理家庭经济的被告人陈瑛及时将全部款项送往法院,被告人陈瑛口头答应后,仅将人民币10万元送往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致调解书余款无法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执行申请书、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分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执行笔录、保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送达回证等书证,归案经过、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