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陈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瑛,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12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瑛和丈夫吴维虎与吴伟上就债务问题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瑛和吴某1在2015年春节前偿还吴某2上人民币43万元。2015年2月26日,吴伟上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陈瑛和吴维虎与吴伟上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便被告人陈瑛和吴某1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瑛和吴维虎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写下保证书,待新批的宅基地卖出后,保证将所有卖得款项送往法院进行处置。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陈瑛和吴某1在收到新宅基地卖出款项人民币65万元后,吴某1让管理家庭经济的被告人陈瑛及时将全部款项送往法院,被告人陈瑛口头答应后,仅将人民币10万元送往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致调解书余款无法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执行申请书、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分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执行笔录、保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送达回证等书证,归案经过、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鑫

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