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22 0:00:00

程某变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9年8月5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将捡到的刘某B2D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供本人使用。2016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持其所变造的驾驶证件,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确山县任瓦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确山县任店镇赵湾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的证言,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变造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高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