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余成龙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成龙,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7〕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成龙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余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余成龙将从浙江省义乌市北下朱市场购得的一批警用装备存放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中国机电城C区2525仓库内,并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进行出售。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余成龙经微信中介介绍,将3副手铐、2根电警棍通过天天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给位于福建省连江县的彭某(另案处理),彭在收到快递后便利用上述警械实施抢劫、杀人犯罪。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快递邮寄地址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余成龙尚未出售的警棍123根、警用喷射器26个、手铐8副、电警棍5根。

2017年3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余成龙经电话传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扣押清单、照片、历史运单查询、安全协议书、罚款记录查询、聊天记录、快递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彭某、杨某、单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警用装备认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成龙违反国家警用装备管理制度,向他人非法出售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成龙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非法售卖的警用装备被他人用于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成龙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成龙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扣押后暂存在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浦派出所的iphone手机一部及电警棍、手铐、辣椒水、电棍等物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信芳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