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丁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辉,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汇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灌云县看守所,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辉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军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辉与冯正业、朱金明、傅鹏(均已判决)系大学同学。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间,冯正业召集被告人丁辉、朱金明、傅鹏、四人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一起从事考试作弊,冯正业负责考试设备和考试答案的购买,朱金明负责联系客户出售考试作弊设备,被告人丁辉负责教授考试作弊人员如何使用及试题答案收发,傅鹏负责收取款项及按照冯正业的指示向内部人员分发赃款。

2015年9月期间,孙井新(已判决)通过网络联系朱金明,协商约定考试作弊事宜。此后孙井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到建平县及凌源市区的药房,联系参加2015年度全国职业药师资格的考试人员,向考生承诺其能在考试过程中向考生输送答案并保证考试通过,并先后与20余名考生签订了收费为29000元及30000元不等的考后付款的考试包过协议。同年9月中旬,孙井新通过网络再次联系朱金明咨询购买试题答案,经过联系与冯正业、丁辉、朱金明、傅鹏达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度全国职业药师考试答案作弊设备(电台发射器、无线耳机等)协议。随后孙井新向冯正业提供的工商银行卡汇款。2015年10月16日,孙井新将受到的考试作弊设备分发给与其签约的考生。2015年10月17日6时,宝春强(已判决)在朝阳高等专科师范学院考场院内放置发射器一枚。同日,冯正业在2015年去全国职业药师考试开考四五十分钟后,将其通过网络获取的考试答案发送给同伙人,随后通过朱金明联系,被告人丁辉、项征(已判决)、孙井新将该答案通过手机及电脑向考场内购买答案的二十余名考生传输。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丁辉被抓捕到案。

被告人丁辉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辉与冯正业、朱金明、傅鹏(均已判决)三人均系同学关系。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正业召集被告人丁辉、朱金明、傅鹏四人密谋,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从事考试作弊,同案人冯正业负责联系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及在网上兜售试题答案,朱金明负责联系客户出售考试作弊设备,傅鹏负责收、取款项及按照冯正业的指示向内部人员分发赃款,被告人丁辉负责教授考试作弊人员如何使用及试题答案收发。

2015年9月期间,孙井新(已判决)通过网络联系84114777QQ号,网名为中国梦教育集团的朱金明,协商约定考试作弊事宜。此后孙井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到建平县及凌源市区的药房,联系参加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的考试人员,向考生承诺其能在考试过程中向考生输送答案并保证考试通过,并先后与20余名考生签订了收费为29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考后付款的考试包过协议。同年9月中旬,孙井新通过网络再次联系网名为中国梦教育集团的朱金明咨询购买试题答案,经过联系与冯正业、朱金明、丁辉、傅鹏达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度全国职业药师考试答案作弊设备(电台发射器、无线耳机等)协议。随后孙井新向冯正业提供名为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汇款。2015年10月16日,孙井新将收到的考试作弊设备分发给与其签约的考生。2015年10月17日6时,宝春强(已判决)在朝阳高等专科师范学院考场院内放置发射器一枚。同日,被告人冯正业在2015年度全国职业药师考试开考后四五十分后,将其通过网络获取的考试答案发送给同伙人,随后通过朱金明联系,由丁辉负责发送考试答案。同日10时30分左右,项征驾驶辽N95E43号现代轿车随同孙井新进入师专停车场内,二被告人通过网络接收到冯正业助考团伙向其发送的考试答案,随即二人将该答案通过手机及电脑向考场内购买答案的二十余名考生传输。

另查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所送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函认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所送检材(中药、西药)与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和标准答案进行比对,按照考试合格分数划定的惯例,完全按照检材内容答题,均可以获得考试合格。足以令使用者在考试中获得合格,直接获取不当利益,造成考试的极不公平,损害国家考试制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辉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冯正业、朱金明、傅鹏、孙井新、项征、齐建伟、宝春强供述、证人王某某1、曾某某、田某某、陈某1、陈某2、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2、刘某某1、刘某某、梁某、刘某某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朝阳市公安局所送检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函、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6)辽13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辉伙同他人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并对外出售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辉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辉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辉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兰

人民陪审员范淑辉

人民陪审员王克才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