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辉与冯正业、朱金明、傅鹏(均已判决)三人均系同学关系。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正业召集被告人丁辉、朱金明、傅鹏四人密谋,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从事考试作弊,同案人冯正业负责联系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及在网上兜售试题答案,朱金明负责联系客户出售考试作弊设备,傅鹏负责收、取款项及按照冯正业的指示向内部人员分发赃款,被告人丁辉负责教授考试作弊人员如何使用及试题答案收发。
2015年9月期间,孙井新(已判决)通过网络联系84114777QQ号,网名为中国梦教育集团的朱金明,协商约定考试作弊事宜。此后孙井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到建平县及凌源市区的药房,联系参加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的考试人员,向考生承诺其能在考试过程中向考生输送答案并保证考试通过,并先后与20余名考生签订了收费为29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考后付款的考试包过协议。同年9月中旬,孙井新通过网络再次联系网名为中国梦教育集团的朱金明咨询购买试题答案,经过联系与冯正业、朱金明、丁辉、傅鹏达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度全国职业药师考试答案作弊设备(电台发射器、无线耳机等)协议。随后孙井新向冯正业提供名为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汇款。2015年10月16日,孙井新将收到的考试作弊设备分发给与其签约的考生。2015年10月17日6时,宝春强(已判决)在朝阳高等专科师范学院考场院内放置发射器一枚。同日,被告人冯正业在2015年度全国职业药师考试开考后四五十分后,将其通过网络获取的考试答案发送给同伙人,随后通过朱金明联系,由丁辉负责发送考试答案。同日10时30分左右,项征驾驶辽N95E43号现代轿车随同孙井新进入师专停车场内,二被告人通过网络接收到冯正业助考团伙向其发送的考试答案,随即二人将该答案通过手机及电脑向考场内购买答案的二十余名考生传输。
另查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所送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函认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所送检材(中药、西药)与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和标准答案进行比对,按照考试合格分数划定的惯例,完全按照检材内容答题,均可以获得考试合格。足以令使用者在考试中获得合格,直接获取不当利益,造成考试的极不公平,损害国家考试制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辉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冯正业、朱金明、傅鹏、孙井新、项征、齐建伟、宝春强供述、证人王某某1、曾某某、田某某、陈某1、陈某2、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2、刘某某1、刘某某、梁某、刘某某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朝阳市公安局所送检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函、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6)辽13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