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生于1971年,四川省大英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1月29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文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甘1222民督20号支付令:被申请人彭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某22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17元。因其未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给王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院遂于2017年8月7日,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文县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彭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去重庆市綦江县打工,期间挣到人民币近20000元,但彭某并没有给王某支付欠款,也没有向文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故意规避执行。2017年11月20日文县公安局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彭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履行了执行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款、车辆查询表、传票、抓捕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函、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支付令、文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送达回证,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具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支付令所作裁定,导致执行不能,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履行执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晓青

法官助理赵婷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