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成都五冶混泥土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超,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成都五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童高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成都五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王涛
人民陪审员文小芹
人民陪审员张建
法官助理周杨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魏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