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国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周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