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1/29 0:00:00

周国文犯制造毒品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国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国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周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8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于2015年11月11日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83.10元,经济账户余额为54.04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国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国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伍雪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