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5/4/3 0:00:00

陈德林非法持有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德林,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平武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

审理经过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林犯非法持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刑:无,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1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林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罪犯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良好。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该犯积极参加生产,严格遵守生产车间规程,按制度操作,更好的完成了生产总任务,多次受到分监区的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

2、“三课”统考成绩单。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德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振飞

审判员陈述

审判员尤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