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林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罪犯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良好。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该犯积极参加生产,严格遵守生产车间规程,按制度操作,更好的完成了生产总任务,多次受到分监区的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
2、“三课”统考成绩单。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