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洪涛寻衅滋事、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年11月17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洪涛犯寻衅滋事,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8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梁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志成
代理审判员任?霞
审判员裴小明
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