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郑杰伙同刘某2(已判刑)以暴力、胁迫等方式组织聋哑人员刘某1、弓某1等人在东莞等地通过叫路人捐款献爱心后赠送小饰品的方式进行乞讨。其中,郑杰负责制定任务,刘某2负责向聋哑人员传达郑杰的命令、分发饰品、收取乞讨所得财物、记账等。弓某1因被恐吓无法摆脱而向其父亲求救,后其父亲报警。2015年9月18日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中兴街东七巷7号808房内将刘某2抓获,后对郑杰网上追逃。2017年2月28日10时许,郑杰在中国银行内办理业务时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文林路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1、弓某1、王某、苏某、于某、赵某、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张某、弓某2、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户籍证明及残疾人证,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搜查证、笔录,出租屋住客登记表,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被告人郑杰及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