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17 0:00:00

郑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杰,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聋哑人,陕西省咸阳市人,无业,住咸阳市渭城区。因涉嫌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海棠、杨中保,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杰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及其辩护人林海棠、杨中保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聋哑学校陈仕银老师出庭为被告人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郑杰伙同刘某2(已判刑)以暴力、胁迫等方式组织聋哑人员刘某1、弓某1等人在东莞等地通过叫路人捐款献爱心后赠送小饰品的方式进行乞讨。其中,郑杰负责制定任务,刘某2负责向聋哑人员传达郑杰的命令、分发饰品、收取乞讨所得财物、记账等。弓某1因被恐吓无法摆脱而向其父亲求救,后其父亲报警。2015年9月18日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中兴街东七巷7号808房内将刘某2抓获,后对郑杰网上追逃。2017年2月28日10时许,郑杰在中国银行内办理业务时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文林路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1、弓某1、王某、苏某、于某、赵某、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张某、弓某2、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户籍证明及残疾人证,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搜查证、笔录,出租屋住客登记表,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被告人郑杰及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杰是聋哑人,且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组织的乞讨是自愿交易,并非强买强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残疾人的生活问题,涉案的残疾人没有发现身体上的伤害且部分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的,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杰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年

审判长李年富

人民陪审员伍乃仁

人民陪审员梁焕弟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