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7/4 0:00:00

季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季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20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季冲。
  委托代理人李静林,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逸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季冲因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对季冲作出公复不受字〔2013〕2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季冲,你对江苏省公安厅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季冲对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公安部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公安部对季冲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季冲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厅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和法律法规,并复印给季冲。2013年5月31日,江苏省公安厅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季冲可通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方式向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提出查阅申请,获取其要求的信息。季冲不服,于2013年8月12日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公安部责令江苏省公安厅公开季冲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安部于2013年8月19日向季冲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季冲不服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公安部具有对季冲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
  《行政复议法》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案中,季冲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江苏省公安厅针对该申请事项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亦未对季冲直接设定权利义务,该《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现公安部据此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季冲坚持认为其申请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要求公安部予以受理,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季冲的诉讼理由,不予采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季冲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季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2013年5月6日,江苏省公安厅针对季冲申请,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决定书),季冲收到该决定后,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公开作出9号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法律法规,并复印给季冲。江苏省公安厅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让季冲提出查阅申请。季冲不服,于2013年8月12日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公安部责令江苏省公安厅按照季冲要求的方式,及时向季冲公开政府信息。同年8月26日,季冲收到了公安部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季冲认为江苏省公安厅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合法,公安部拒绝受理是行政不作为,应予以纠正,故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驳回季冲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是非,应重新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立案受理季冲提出的诉讼,请二审法院直接受理。2、确认公安部不受理季冲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3、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4、判令公安部及时受理季冲的行政复议申请。5、确认公安部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不责令江苏省公安厅及时公开9号决定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和法律法规,并复印给季冲,拒绝公开季冲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行为违法。6、判令确认南通市公安局拒绝向季冲公开该局作出的(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决定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等行为违法。7、判令南通市公安局及时向季冲公开11号决定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依据等,并复印给季冲。
  被上诉人公安部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公安部具有对季冲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季冲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对江苏省公安厅所作9号决定书提出质疑,其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江苏省公安厅针对该申请事项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对季冲直接设定权利义务,未侵害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亦告知季冲可依据上述《行政复议法》规定,通过申请查阅行政复议相关信息的方式,获取9号决定书的证据和依据。因此,季冲针对江苏省公安厅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公安部据此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正确,行政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季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季冲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提第1项至第4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季冲上诉所提第5项至第7项请求,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二审审查的内容,本院不予评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季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宏玉
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
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