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苑磊与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2017)京0116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苑磊与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解除;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苑磊购房款六十万八千二百四十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元,由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苑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公司相关人员被怀柔区公安局羁押,相关人员名下财产亦被查封冻结,但财产性质尚待处理,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履行的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