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苑磊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苑磊,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泉河园。

法定代表人桑桂江,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苑磊与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2017)京0116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苑磊与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解除;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苑磊购房款六十万八千二百四十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元,由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苑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公司相关人员被怀柔区公安局羁押,相关人员名下财产亦被查封冻结,但财产性质尚待处理,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履行的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苑磊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苑磊发现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忠良

审判员施章义

审判员王淼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