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 0:00:00

孔凡炯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凡炯,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福建省龙岩某某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凡炯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孔凡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加增出庭履行相关职务,上诉人孔凡炯的辩护人赵锡龙、林志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

受贿犯罪部分

被告人孔凡炯在担任龙岩某某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庄某1、卢某、王某1、龚某、谢某1、曾某和郑某等人送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8000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5月至2013年3、4月份,在龙岩某某有限公司收购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被告人孔凡炯利用项目引荐、资源勘查等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庄某1送予的贿赂款计人民币46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5月3日,被告人孔凡炯通过电话向庄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庄某1通过其公司员工张某2的银行账户转账送给被告人孔凡炯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孔凡炯在龙岩市新罗区闽西宾馆楼下收受庄某1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孔凡炯在龙岩市新罗城区金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4)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孔凡炯在龙岩市新罗区闽西宾馆停车场收受庄某1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09年7月,被告人孔凡炯利用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在福建省漳州市角美镇某农村信用合作社附近收受卢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

3、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孔凡炯利用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在龙岩出口收受王某1委托王某2送其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

4、2010年夏,被告人孔凡炯利用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在龚某的选矿厂收受龚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5、2011年5、6月,被告人孔凡炯利用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在其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谢某1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9000元。

6、2013年春节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孔凡炯利用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郑某送给的贿赂款人民币60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孔凡炯在其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郑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孔凡炯在其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郑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5年4月,被告人孔凡炯在其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向郑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部分

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在福建龙岩某某有限公司收购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被告人孔凡炯受龙岩某某公司指派到陆川县进行钻孔定位等技术监督指导。被告人孔凡炯在广西陆川工作一周后即擅自离开陆川,返回漳州处理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事务,三林公司的股权收购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由王某3一人操持,最终导致庄某1、潘某、林某1、张某1(均另案起诉)等人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以三林公司名义与福建龙岩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龙岩某某公司收购三林公司82%的股权,支付人民币6883.4万元给庄某1等人,并代缴各种税费人民币1525.7万元。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间,龙岩某某公司分7次向庄某1账号为62XXX72的个人工行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6883.41167万元,另外又分4次向三林公司账号为55XXX22的对公账号汇入人民币1525.68833万元。

2013年5月,龙岩某某公司委托地质八队进驻三林公司玉虎矿区进行全面的地质勘探工作。在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现此次勘探的钻孔岩芯和2011年7月至10月原三林公司提交的钻孔岩芯截然不同。2014年2月18日,龙岩某某公司委托地质八队对原三林公司玉虎矿区北矿段第三号主矿体的12个钻孔进行复核验证,发现验证孔钻探出的为泥土岩芯,未发现高岭土矿。2015年6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地质八队对剩余未复勘的17个钻孔进行复勘,经复勘验证:与原报告相比,Ⅱ号矿体资料量变化不大,Ⅲ号矿体不存在,Ⅳ号、Ⅴ号矿体面积变小、厚度变小、品质变差。与原报告相比,原报告332资源量188.91万吨不存在;333资源量减少4577.10万吨,淘洗精矿量减少2236.06万吨,334资源量增加201.11万吨,淘洗精矿量增加78.65万吨;332+333+334资源量为633.80万吨,淘洗精矿量为275.51万吨,与原报告相比资源量减少4564.90万吨,淘洗精矿量减少2247.78万吨。2015年8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对广西陆川县玉虎钾长石矿区勘探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鉴定:确定广西陆川县玉虎钾长石矿勘探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116.03万元,该项目经济效益不可行,不具备开发利用价值。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孔凡炯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

2、到案经过,中共龙岩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于孔凡炯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5日,由专案组办公人员将孔凡炯从其办公室直接带至连城县纪委办案点先行约谈,对其使用“两规”调查措施,在“两规”调查期间,孔凡炯主动交代了专案组掌握的其渎职失职的事实及专案组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庄某1、龚某、王某1、曾某等人贿赂共计58.7万元的情况。在“两规”调查期间,孔凡炯提供的同案其他三人存在收受庄某1贿赂的线索,经初步查证属实。2015年7月20日,因孔凡炯的行为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纪委对孔凡炯解除“两规”调查措施,移送检察院查处。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关于被告人孔凡炯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4日,该院对被告人孔凡炯涉嫌受贿线索进行初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孔凡炯主动如实交代了其收受庄某1、卢某、王某1、龚某、谢某1、曾某和郑某等人送予贿赂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20日,该院对被告人孔凡炯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该院派员到中共龙岩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点将被告人孔凡炯带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孔凡炯亦能主动如实交代其收受贿赂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户名为孔凡炯,卡号为62XXX48的建行储蓄卡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5月3日,张某2向孔凡炯账户转入10万元,当日该账户向杨某某转账101000元。

4、工作笔记,证实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8月27日、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3月3日孔凡炯工作笔记由他本人记录,记录他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5、2011年6月14日龙岩某某有限公司(甲方)与法人代表为庄某1的陆川县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证实:约定甲方派出地质、选矿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进驻陆川,对良田石垌、玉虎等矿区高岭土矿做进一步地质勘探和高岭土矿分选试验及矿物特性分析等工作,进一步摸清资源赋存情况;在上一项工作完成后,双方可就以下合作方式开展协商:……③经甲方上级政府同意,乙方可作为战略投资者之一,优先予以考虑参与甲方股份制改革;同时乙方在陆川和博白高岭土开采权益(采矿权及探矿权)经评估作价后由甲方收购。

6、龙岩某某公司与庄某1方分别于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先后签订了两份《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9月3日,龙岩某某公司与庄某1、林某2在龙岩市新罗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收购三林公司82%的股权,预估收购价格6970万元,并约定将款项分批支付给庄某1;2013年2月20日,龙岩某某公司同意支付给庄某16970万元受让三林公司82%股权;2013年3月15日,龙岩某某公司和庄某1、林某2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龙岩某某同意以8409.1万元受让原三林矿业公司整体资产82%的股权,其中转让税费由庄某1承担。2013年5月2日,龙岩某某公司和庄某1、林某2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确定以6970万元受让原三林公司82%股权。

7、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探流程及广西陆川县玉虎矿区勘查情况说明,证实: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对广西陆川县玉虎矿区项目承接、勘查及报告编写各环节均遵循地质规范,不存在违规行为。

8、侦查人员提取的兴业银行《单位汇款委托书》、《收购广西项目转款明细》,证实:龙岩某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3月18日以收购股权定金、股权转让费名义向庄某1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个人银行账户转入6883.4万元;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7月2日以股权转让款及税款的名义向广西陆川县良田农村信用社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共1525.7万元。

9、福建省于2014年5月9日出具的《广西陆川县玉虎矿区原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所施工的部分钻孔验证报告》,证实:经地质八队对原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至9月期间所施工的12个钻孔岩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发现其中八个验证孔未见高岭土矿,四个验证孔所见高岭土均未达最低可采厚度,不构成工业矿体,无经济价值。认为原12个钻孔岩芯不真实,存在造假,Ⅲ号矿体333资源量3513.25万吨根本不存在。

10、关于变更勘查矿种申报材料协议书,证实三林公司的经营资质。

11、某某公司、三林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证实三林公司的经营资质。

12、漳州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龙某1分院签订的《钻探施工合同》,证实为了探明龙某1九湖工业园高岭土矿地质情况,漳州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孔凡炯)与泉州工程勘察院龙某1分院(陈某2)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钻探施工合同。

13、龙岩某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龙岩某某有限公司系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企业。

14、龙岩某某公司出具的《孔凡炯同志简历》证实:孔凡炯于2008年9月至今任龙岩某某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其中2008年4月至今外派漳州某某公司任总经理。

15、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龙岩某某公司被诈骗案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庄某1等人被刑事拘留。

16、庄某1在龙岩入住旅馆的情况,证实庄某1四次分别在荣某国际大酒店、闽西宾馆、豪都大酒店入住的情况。

17、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出具的《广西陆川县玉虎矿区原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所施工的部分钻孔验证报告》、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陆川县玉虎钾长石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实:2015年6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地质八队对剩余未复勘的17个钻孔进行复勘,经复勘验证:与原报告相比,Ⅱ号矿体资料量变化不大,Ⅲ号矿体不存在,Ⅳ号、Ⅴ号矿体面积变小、厚度变小、品质变差。与原报告相比,原报告332资源量188.91万吨不存在;333资源量减少4577.10万吨,淘洗精矿量减少2236.06万吨,334资源量增加201.11万吨,淘洗精矿量增加78.65万吨;332+333+334资源量为633.80万吨,淘洗精矿量为275.51万吨,与原报告相比资源量减少4564.90万吨,淘洗精矿量减少2247.78万吨。2015年8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对广西陆川县玉虎钾长石矿区勘探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鉴定:确定广西陆川县玉虎钾长石矿勘探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116.03万元;该项目经济效益不可行,不具备开发利用价值。

18、龙岩某某有限公司(2011)13号《办公会议纪要》,证实会议主要讨论了加强公司护矿和二级瓷石生产项目承包问题,研究了对外发展项目和职工考核奖金发放事宜。

(二)证人证言

1、庄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龙岩某某公司向其收购广西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其有对龙岩某某公司的工程师孔凡炯、工程师王某3等人行贿,送一些钱物给他们。

在2007年至2011年,孔凡炯有为他们广西陆川某某公司、广西陆川三林公司提供劳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其前后有给了他六次的劳务费,共计5万元左右。

2011年以后,在龙岩某某公司收购其陆川三林矿业公司股权期间,其送给孔凡炯四次共计48万元。(1)2011年5月,其通过其公司张某2的账户往孔凡炯的账户转了10万元,他有收下;(2)2011年6月,在其和龙岩某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时,其在回闽西宾馆路上的车里,其有送给孔凡炯2万元现金,让孔凡炯帮其买水仙茶饼和龙某1杨梅。到了闽西宾馆楼下,其又从车上拿了10万现金送给孔凡炯,孔凡炯有收下;(3)在2012年7、8月,在签订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前,其在龙岩某某公司附近的路边送给孔凡炯6万元或7万现金,他有收下;(4)在2013年4、5月份,这次收购基本结束的时候,其在龙岩闽西宾馆送给孔凡炯20万元现金,他有收下。

因为孔凡炯是龙岩某某公司的工程师,2007年和2008年,孔凡炯有为他们某某公司提供一些劳务和技术整改指导,所以其有陆续送给他5万元作为劳务费;2011年以后送钱给孔凡炯是因为孔凡炯有帮其把这个项目引进给龙岩某某公司,是三林公司股权收购项目的最早引进人,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他是一线工作人员,他的意见建议也会影响高岭土公司领导的决策,在早期对玉虎矿区高岭土矿山资源勘测摸底时,孔凡炯也有到实地进行钻孔布置,在签订一些重要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前,其也需要孔凡炯告诉其一些内幕信息,从而促进股权收购的进展,所以其要跟他搞好关系,希望孔凡炯在这次收购股权过程中关照其,所以才送他这些钱。

2、卢某(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闽南地质分队地质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时候,他们以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龙某1分院的名义跟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钻探施工合同,由法人代表陈某2签订的,由其负责现场钻机管理,全部工程款11-12万多元。期间其主要是跟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孔凡炯联系钻探施工的业务。

2009年7月份他们在某某公司的钻探施工任务就基本完成,某某公司也将钻探施工的工程款拨付给了他们单位,由于当时是其跟孔凡炯业务接触,他们的分队长陈某2跟其说某某公司已经把钻探施工的工程款拨付给他们,现某某公司的总经理孔凡炯跟他们要这项钻探施工工程款好处费,陈某2跟其说要其先送给他1.2万元现金,过后单位再把这笔钱还给其。其就到了农村信用社从自己户头取了1.2万元现金,其跟孔凡炯联系在附近的农村信用社见面,其将这1.2万元现金送给了孔凡炯,他将钱收下就走了。

因为他们单位负责给某某公司钻探施工,而且孔凡炯也跟他们要这项工程的好处费,他们也为了感谢孔凡炯对他们钻探施工项目的关照,分队长陈某2叫其送1.2万元现金给孔凡炯作为感谢,由于当时他们单位财务人员不在,其就自己先垫付1.2万元给孔凡炯,过后其有跟单位拿回这1.2万元现金。

3、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的时候,其通过挂靠漳州市大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标的方式取得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宿舍楼的装修工程,中标价大概20万左右。在装修工程快结束的时候,其为了感谢孔凡炯对其承包某某公司宿舍楼装修的关照,同时也为了尽快结算到尾款,2011年春节期间,其有叫其儿子王某2送9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礼品给孔凡炯,其儿子王某2回来有跟其说他有到龙岩的高速路口拿了9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礼品给孔凡炯,他有收下。

因为孔凡炯是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有承包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两栋宿舍楼的装修和围墙的工程,其为了感谢孔凡炯对其承包工程的关照,也为了尽快结算工程尾款,其就叫其儿子王某2到龙岩送了9000元现金和烟酒礼品给孔凡炯。

4、王某2(王某1儿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王某1有承包了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宿舍楼装修工程,2009年期间其有帮其父亲王某1管理这个工程一段时间。装修工程快结束的时候,2011年春节期间,其父亲王某1叫其送9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礼品给孔凡炯,其自己开车到龙岩打电话联系了孔凡炯在龙岩出口见面,其在龙岩出口送给孔凡炯9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礼品,他有收下。

5、龚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其认识了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孔凡炯,当时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准备在龙海市湖建厂,因为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征地难度比较大,就委托其帮忙向当地农民征地。由其负责向当地征地,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每亩支付其5000元的费用,总共大概征用了72亩的地,大概是2009年6月份的时候其就帮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征地完成了。

2010年期间,也说是其帮某某公司代理征地后,有一次孔凡炯跟其说他需要钱,让其给他2万元。其当时心里清楚,孔凡炯是想让其送钱给他。有一天,其约孔凡炯到其选矿场,在选矿场见面后,其有送给孔凡炯事先资金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他有收下。孔凡炯是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当时既然都开口向其要了,其也不方便拒绝。而且当时其征地费用还需要通过孔凡炯拨付,另外为了感谢他把这个征地项目让其负责,其也有从中获利,其就送给孔凡炯2万元现金了。

6、谢某1(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时候,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选矿厂的土建项目,工程项目造价800多万元,公司派其到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建项目任项目经理,由其负责现场管理。其主要是跟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孔凡炯联系土建项目的业务。2012年春节前,他们已经在承建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土建项目业务过程中,孔凡炯打电话给其说他要用现金,要其送他2-3万元现金,其跟他说自己身上就只有2万元左右,没那么多钱,孔凡炯说可以啊,你拿来给其。其自己凑了1.9万元现金,到了当天下午,其到了孔凡炯的办公室,把这1.9万元现金送给了孔凡炯,他有收下。至今,孔凡炯也没有把钱还给其。

因为孔凡炯是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当时其作为某某公司土建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其负责现场管理,孔凡炯开口跟其要钱,其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希望工程项目能顺利进行,拨付工程款能顺利,其就送了他这1.9万元。

7、曾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9年开始陆续帮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做防腐工程项目,大概做了5次左右。在其管理过程中,主要是跟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孔凡炯联系业务。在2014年年初左右,其通过孔凡炯介绍了一个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的防腐工程项目,这个工程项目造价大概是七八万元,其拿到工程项目款后,就到孔凡炯的办公室送了他6000元现金,他有收下。之前其有跟孔凡炯说希望他帮其介绍一些防腐工程项目,如果介绍成功就会给他一部分辛苦费。过了半年左右,孔凡炯又叫其帮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做了一批防腐工程项目。

8、郑某的证言,证实:在龙某1市经营调运沙土生意的过程中,其与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发生过业务往来。主要跟总经理孔凡炯联系业务。其有跟孔凡炯送过钱,分别是:1、2013年春节前,其为了感谢孔凡炯在其调运沙土给某某公司过程中的关照,其有到孔凡炯办公室送他2万元现金,他有收下。2、2014年春节前,其为了感谢孔凡炯对其调运沙土给某某公司的关照,其到孔凡炯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现金,他有收下。3、2015年4月左右,其到孔凡炯办公室坐的时候,孔凡炯跟其说他龙岩的房子要卖掉,还欠2万元左右需要还清银行的贷款,其就明白孔凡炯的意思是要跟其要钱,其就说可以,其就到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到孔凡炯的办公室把这2万元送给他,他有收下。

因为孔凡炯是某某公司的总经理,其有帮某某公司调矿、拉尾沙等生意,为了感谢孔凡炯对其生意上的关照,其就送了上述的钱物给孔凡炯。其总共送了6万元现金给孔凡炯。

9、沈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其、吕某、马某、孔凡炯、王某3、谢某2等人到广西北海与新星汇矿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这期间马某向其汇报说,在广西陆川也有一个高岭土矿山资源,目前有寻求转让合作的意向。其听汇报后,就安排马某和孔凡炯到广西陆川先实地考察一下。马某和孔凡炯去考察完后,马某跟其汇报说,广西陆川那边的高岭土资源比较丰富,到处都是,质量看上去比较好,让他们公司领导再带一些专业人员去实地考察看看。其听完后,过了一段时间,其和吕某、孔凡炯一起去广西陆川实地考察。回到龙岩后,其有和马某、吕某等比较了解这个项目的领导班子探讨了广西陆川这个项目,其说广西陆川这边是丘陵地带,开采条件比较好,而且看上去高岭土矿有一定的储量,如果要和庄某1合作,资源储量一定要摸清楚。马某、吕某他们也都同意。然后其有跟马某说,让他问问庄某1看看有没有合作的诚意,如果有诚意,就安排马某负责起草相关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后来马某与庄某1进行沟通协商关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协商差不多后,在2011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他们高岭土公司有召开班子会议,主要是研究与庄某1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到了2011年6月,他们高岭土公司邀请庄某1到龙岩签订这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完后,他们高岭土公司有开会研究,准备安排孔凡炯、王某3二人到广西陆川对实地钻孔勘探进行监督指导,钻孔队伍由庄某1这方去聘请,费用也由庄某1这方支付。但是孔凡炯到广西陆川没几天就先回漳州了,当时马某有向其汇报说孔凡炯已经离开陆川跑回漳州了,王某3当时有无向其汇报,其忘记了。当时其想王某3一个人在陆川也能做好钻孔钻探的监督指导工作,所以就没有及时再安排一个公司人员过去协助王某3。钻孔钻探结束,他们公司专门派车到广西陆川将钻取出来的岩芯拉回公司的技术中心进行检测、实验。王某3回龙岩后也有跟其讲,孔凡炯到广西陆川几天就先回漳州了,还跟其说庄某1聘请的钻探队伍是私人的,没有钻探资质。其想,虽然钻探队伍没有资质,但是他们高岭土公司有派人监督钻孔钻探,应该没有问题。

后来按照王某3提取回来岩芯样品,王某3开始编写资源量核实报告,他们公司的技术中心负责根据采集回来的高岭土矿石样品来编写样品检测、试验报告。他们高岭土公司再安排马某根据资源量核实报告和样品检测、试验报告编写项目建议书。在2011年年底,项目建议书写好后报某某集团、龙岩市国资委进行项目立项。立项审批完后,他们公司还有委托厦门的一家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因为庄某1急着要将陆川三林公司的股份转让掉,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来催促这个项目的收购进展。

10、马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孔凡炯跟其、沈某、吕某、王某3、谢某2等人一起到广西与广西北海新星汇矿业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当时孔凡炯有跟他们汇报说,在广西陆川也有一座高岭土矿山要转让。沈某知道后,就派其和孔凡炯去陆川实地看看,公司其他人员就先回龙岩了。其和孔凡炯到陆川后,因为当天时间已经比较迟了,他们就洗洗睡了。第二天庄某1叫矿山采矿负责人潘某带其和孔凡炯开车去矿山上实地看看,他们一共有看了5-6个高岭土采矿露头。

2011年3月,沈某、吕某、王某3、谢某2、孔凡炯和其等人到广西北海与新星汇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结束后,沈某派其和孔凡炯到广西陆川考察。考察期间,其和孔凡炯到三林公司后,潘某带其和孔凡炯到矿山考察了5-6个露头,包含一些周边的矿山。考察回公司后,庄某1和潘某跟他们介绍说,广西的高岭土很丰富,几辈子都采不完。当时还有给他们看采矿证1本和勘探证,但是勘探证上的名字不是庄某1的,而是别人的。考察结束后,其跟沈某汇报说,广西陆川的高岭土矿山分布广,露头多,但是具体高岭土矿石质量和规模还不好确定,能不能再进一步合作,还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到现场查看后再定。2011年4月,孔凡炯和沈某、吕某再去广西陆川考察。他们考察回来后,在公司的领导班子会议上确定与庄某1进一步合作,签订一份类似北海新星汇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由其负责协议的起草。2011年6月,公司班子会议上大家都同意与庄某1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接下来2011年的7月至9月份,龙岩某某公司开始派驻钻探项目工作小组进驻陆川,当时龙岩某某公司是委派孔凡炯和王某3到广西陆川进行现场钻探指导工作,庄某1则聘请了陈某1来钻探,三林公司安排潘某、林某1、张某1负责钻探工作。但是孔凡炯在负责整个勘探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工作,却制定错误的不留顶底板的钻探取样操作规程,在陆川只呆了8天就离开了,只留下了王某3一个人在现场监督钻探。地质工程师孔凡炯负责整个勘探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工作,却制定错误的不留顶底板的钻探取样操作规程,为造假留下了更易偷换样品的空间;王某3工作极不负责任,孔凡炯回漳州以后,跟其说他一个人也可以监督过来,他在整个钻孔样品提取过程没有在现场监督,事后还欺骗领导说钻孔岩芯是他亲自看着一节一节往上提取的,而其却草率轻信王某3一人可做好钻探监督工作。这样就造成所有钻孔岩芯被庄某1等人调包偷换,之后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多次考察看到的都是被调包过的钻孔岩芯,最终造成决策失误。

11、王某3证言,证实:2011年9月,龙岩某某公司成立项目管理部,其任项目管理部副经理,主持项目管理部日常工作。其任项目管理部副经理时,主要负责广西三林公司收购项目的考察勘探、对提取的岩芯进行取样编录,并根据取样编录的岩芯数据进行编写《资源勘查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对收购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公司领导层进行决策,之后其作为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程跟进收购项目的所有实施进程,以其为主协助和辅助做好收购相关事宜工作。之前向龙岩市纪委交代的违法违纪问题是事实,其先讲在龙岩某某公司收购广西三林公司股份过程中,其有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庄某1骗取龙岩某某公司股权收购款,在这过程当中,其还有收受庄某1好处费的事情。

2011年3月,其有随龙岩某某公司领导沈某、吕某、马某、孔凡炯等人到广西北海与新星汇矿业公司协商谈判高岭土矿山收购事项,当时有与对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记得当时马某、孔凡炯有向沈某汇报说,广西陆川也有一个高岭土矿山准备寻找收购合作。后来沈某同意派马某、孔凡炯2人先去广西陆川视察一下。通过公司领导等人到广西陆川视察后,龙岩某某公司决定与庄某1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2011年6月份,庄某1代表广西陆川三林公司与高岭土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当时高岭土公司参会主要人员有沈某、马某、罗昌海(办公室主任)、孔凡炯和其,三林公司这方有庄某1和一个随从人员,签订协议后庄某1送其2万元。因为其是龙岩某某公司项目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他们龙岩某某公司和庄某1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高岭土公司也确定由其和孔凡炯去广西陆川对三林公司玉虎矿区进行资源勘查,庄某1为了跟其拉近关系,希望其在今后的项目收购过程中给予关照,所以送钱给其。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根据龙岩某某公司与庄某1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高岭土公司委派其和孔凡炯对广西陆川三林公司玉虎矿区高岭土矿山进行资源摸底的钻探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对三林公司及某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11年7月,其和孔凡炯到陆川的第二天早上,庄某1派车来接其和孔凡炯到某某公司庄某1的办公室和庄某1见面。当时潘某、林某1等人也到了庄某1的办公室,庄某1将潘某、林某1等人介绍给他们认识,还把其和孔凡炯介绍潘某他们认识,说他们是龙岩市高岭土公司派来的,来对玉虎等矿区进行地质勘探的,对钻探工作进行指导的,摸清玉虎等矿区的高岭土资源情况,看一下双方公司有无进一步合作的条件。庄某1叫潘某把玉虎矿区的矿山情况给他们介绍一下,潘某就给他们介绍了三林公司玉虎矿山的基本情况。他跟他们说,他和林某1、张某1等人曾经在玉虎矿区用手摇钻钻探过,玉虎矿区有点矿,但质量不是很好,北矿段的低洼地带都没有什么矿,可以尽量少布置一些钻孔。第三天,就来了两台钻机,潘某、林某1、张某1就安排开始钻,孔凡炯在三林公司呆了7天左右就回福建了。监督指导三林公司地质钻探工作就由其一个人负责。三林公司玉虎矿区地质钻探工作从开始,总体上是东南往西南方向推进,一共钻探了20个左右的钻孔。其中,大概钻探10个孔左右,其在现场有看到3个钻孔提取的岩芯是没什么高岭土矿的,但从钻探现场拉回来的对应岩芯箱却是高品质的高岭土矿样。因此其找到庄某1就玉虎矿区钻探岩芯调换造假的情况进行质询,其说“庄总,你拉回仓库进行编录的岩芯怎么跟山上拉下来的不一样,有造假的情况”,他听后不但没有回避,直接承认有调换岩芯造假的行为,并跟其说“你做的都是代表公司,赚的钱也是公司的,而其赚的是自己的”,同时他还叫其不要管得太多,不然大家都没有好处,且公司那边他会去找领导处理。由于其之前收过他的好处费,且庄某1对其还不错,因此其就没再进一步过问了,让庄某1放手去做了。这样,的地质钻探工作照常进行,到地质钻探快结束时,其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请求调派一部车到三林公司拉钻孔编录岩芯样品回龙岩公司技术中心化验。

钻探完后,其回龙岩约一周时间,当时其根据潘某、林某1的要求,安排了北矿区三个钻孔给他们钻探。一个星期后,其回到三林公司,潘某、林某1他们已经打好了三个钻孔,编录取样后,其发现高岭土矿样质量更好了,且所钻探出的钻孔岩芯质量基本上一致,白度好、砂子少且淘洗率又高,又没顶底板,特别是整个钻孔岩芯都一样,局部一样倒说得过去。正常情况下,风化成高岭土的母岩岩性质量一致,则风化成的高岭土才可能一致,但其安排的三个钻孔有一定的距离,有几百米远,通常会有些变化,变化往往会在颜色、岩性、淘洗率等方面,且正常的岩芯都有顶底板,整个钻孔的岩芯也一般会有变化。因此,当时其肯定庄某1他们对岩芯又进行了调换,而且比之前玉虎矿区提供的岩芯更假、更离谱。但基于庄某1之前更换岩芯时,其与之沟通质询过。因此这次就没有再找庄某1交涉了,也不再沟通了。只要他们提供什么钻孔岩芯,其就按照他们提供的岩芯进行编录保存。

之后,北矿段其他钻孔岩芯的质量与以上三个钻孔岩芯的质量基本一致,且都没有顶底板,因此其可以肯定北矿段岩芯都是有经过调换处理的假岩芯。因为知道潘某、林某1、张某1有在对岩芯进行调换处理,而庄某1也明白地告诉其他们会对部分岩芯进行调换,所以其在监督的过程中也就没那么积极认真到现场去监督钻探。

在北矿段时,其每天到勘探现场都在10点30分左右,到现场后,看到钻机基本停止,周边没有高岭土露头,岩芯箱装好高岭土岩芯摆放在钻机边,其看一下就走了,没去看岩芯提取过程,也不管现场钻探提取的是什么岩芯。而潘某、林某1等人也尽量找借口让其少到现场去看,常称已经终孔。有一天下午,其随潘某到现场,发现钻孔岩芯皮已经全部削好,当时他们的解释是说钻孔靠近村庄,为了防止百姓家的牛踩到,就用钻好的钻孔岩芯皮回填钻孔,当时,其想这个理由也太牵强了,要回填钻孔,钻孔周围都是土,没有必要削岩芯皮来回填,当时其知道他们在做假岩芯,但基于其上面说的原因,就没有对他们提出来了。

因为其已经向庄某1提出质询,庄某1也承认了有造假行为,并让其不要管那么多,潘某、林某1、张某1、陈某1等人都是在为庄某1做事的,既然确认庄某1有造假行为,就没必要再去问其他人了。

他们这次去玉虎等矿区勘探就是为了摸清玉虎等矿区高岭土的质量和储藏量,为龙岩某某公司收购三林公司提供参考和依据,庄某1等人将钻探的没有高岭土的岩芯替换成含有高岭土的岩芯,目的是为了虚高玉虎矿区的高岭土的质量和储量,实质上是对三林公司的高岭土储量进行造假,并在之后的储量评估及相关价值评估过程中,得到更大价值评估,让龙岩某某公司以高价收购三林公司探矿权,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在知道庄某1等人将岩芯进行造假替换后其没有制止庄某1他们岩芯造假的行为,也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真实情况,而是帮助庄某1隐瞒其岩芯造假的情况,使庄某1最后实现了将三林公司包装卖给龙岩某某公司,最终造成龙岩某某公司被庄某1诈骗,导致国有资产损失8000多万元的后果。

因为其再向庄某1质询时,庄某1说他会和高岭土公司的领导处理协调,还告诉其他赚的钱是私人的,到时候大家都会有好处,而且其之前也已经收了庄某1的一些钱,其也担心其自己如果和庄某1撕破脸皮,庄某1会将其收他钱的事情讲出来。

2011年7月至9月,三林公司玉虎矿区岩芯钻取完后,他们将经庄某1调换过的假的岩芯运回龙岩某某公司进行化验,其根据化验结果,编写了《广西陆川县良田镇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高岭土矿区资源勘查报告》,编写前马某从公司利益出发,提出能否把资源量减下来,但沈某董事长说,还是实事求是好,于是其就按根据假的岩芯编录的数据编写资源量核实报告。其在该报告中得出三林公司玉虎矿区的高岭土储量有4000多万吨,为特大型高岭土矿区。

其在向领导汇报这些钻孔岩芯情况时,向领导说这些钻孔岩芯都是其参与钻探并从山上抬下来的。其说这些话时,其实就是向领导保证这些岩芯都是客观真实。其实其说这些话都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这些钻孔岩芯很多是由庄某1他们造假调换的,当时其也发现了这些情况,并向庄某1提出了质询,庄某1也承认了这些情况,并且让其不要管那么多。所以其知道这些岩芯不是客观真实,其却向领导汇报了这些岩芯是其现场监督的,是客观真实的。其这样汇报会使领导确信三林公司玉虎矿区存在特大型高岭土矿体,并作出错误的决策。其这样说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是在为庄某1他掩盖岩芯造假调换的行为,其这么做主要是由于与庄某1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另外,庄某1让其不要管太多,其实就是叫其帮他隐瞒岩芯造假的情况。所以在向领导介绍岩芯时,其才会不如实地汇报岩芯真实情况。

2012年2月春节前夕,庄某1带了福清的土特产(海带、紫菜、干贝等海产品)来高岭土公司拜访公司领导,庄某1到公司后,沈某董事长叫其到一楼去迎接庄某1他们,其见到庄某1后,他把其拉到他的车上并从他手提包里拿了个信封塞给其说“这是春节慰问金,意思一下”,其说这么客气干嘛,然后其收下信封装进自己口袋,后来其有将庄某1带来的海产品分发给公司领导。当天其陪同公司领导接待完庄某1后,其回家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着1万元的现金。

这次刚好临近春节,庄某1来公司拜访主要是想借这个机会跟高岭土公司领导层以及收购广西三林公司的相关人员多走动走动,也是为了推动整个收购三林公司的进度。他主动给其1万元无非就是再进一步跟其拉近关系,也是感谢其在前期公司收购广西三林公司过程中的工作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其在接下来公司对广西三林公司收购中能够继续帮助他。

根据《龙岩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龙岩国资委和某某集团的关于《龙岩某某公司收购陆川三林公司股权》的批复精神,龙岩某某公司收购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过程中,他们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因此要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广西三林公司玉虎矿区进行进一步勘查,并出具正式的地质勘探报告。因此,当公司沈某董事长问其该怎么办时,其说能否就以其编写的《陆川三林公司玉虎矿区资源量核实报告》为基础,由三林公司向广西地质六队提出申请编写陆川三林公司普查地质报告。沈某同意其的建议,并由其去沟通协调。

公司领导让其去协调后,其就打电话给三林公司庄某1说,其司要收购三林公司,必须要有你三林公司出面向玉虎矿区地勘单位广西地质六队提出申请编写普查地质报告,庄某1说好的,会安排钟光兰跑一趟,看行不行协调。几天后,庄某1反馈回电话说,广西地质六队不肯这样做,要出报告必须要对矿区进行地质钻探或者对自己钻探的资源核实情况进行复孔,而且庄某1还说,你也知道,要对钻孔进行复核,那钻探过程中岩芯调换造假的问题都出来了,看一看你国有企业出面一下,能否说服广西地质六队不要复孔出报告。其说,其得向公司汇报申请。2012年6月份左右,其和马某一起到广西,与钟光兰一起到广西贵港市,联系到总工办钟主任,其向钟主任介绍了他们钻探的经过,并向其说明来意,其还将其编写的有关玉虎矿区的资源勘查报告拿给他,他们问他能不能在不要另行钻探的情况下,以其的报告为准,给他们出具一份正式的地质勘探报告。钟主任说出具三林公司报告需要向队长及有关总工程师他们沟通,让他们等消息。不久之后广西六队明确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他们要求,如果要出具三林公司有关正式地质普查报告,必须他们亲自对玉虎等矿区进行钻探复孔,按照他们自己勘查的情况出具普查报告。其还从钟光兰处听说广西地质六队之所以坚持要他们亲自钻探或复核岩芯,是因为之前他们也曾未经自己钻探,根据他人提供的岩芯出具报告,结果岩芯被造假,导致其勘探报告严重失实,还被广西国土厅行政处罚。

于是,其再次和庄某1说,广西地质六队不同意这么做,请他自己解决。又过了几天,庄某1再次打电话给其,请其如何帮他解决普查报告的编写问题,那时其刚好从福建省那里得知,地质八队刚刚在南宁成立办事处。于是,其说,地质八队刚好在南宁成立办事处,不然你就把地勘单位变更到八队,庄某1说好的,其安排钟光兰去做这件事。就这样,陆川三林公司玉虎矿区地勘单位在钟光兰和其的协助下,顺利变更到福建省。

三林公司地勘单位变更完成后,2012年5月底,其陪钟光兰在广西福彩宾馆,与福建省地质八队南宁办事处领导陈金水副队长、谢春明主任及办事处合伙人陈某4的哥哥陈某5商谈三林公司于地质八队签订地质普查报告等相关内容。签完协议后,地质八队随即开展编写报告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原三林公司地质钻探的岩芯进行再次编录,并按地质规范的要求对岩芯进行处理。

按福建地质八队的要求,其协助八队对原三林公司地质钻探的钻孔进行拍照,拍照时,由于人手不够,三林公司也派出人员帮其竖立钻孔号牌,拍照完后,其把拍照的相片拷到其的电脑,同时再拷贝给谢某3。

2012年8月份,地质八队的普查报告初稿就编写出来了,当时,谢某3有发了一份电子档给其,普查报告的基本内容跟其的普查报告的内容基本相符。地质八队在编写普查报告过程中,也曾提出要对玉虎矿区进行复孔。当时,地质八队要去对三林公司玉虎矿区进行复孔,庄某1打电话给其,说地质八队也要求复孔,庄某1说如果复孔那他造假的情况就会暴露,所以请其帮忙与八队沟通一下,八队那边的人其比较熟悉。于是,其对谢某3说三林公司地质钻探钻取的钻孔岩芯其也参与了,另外,庄某1还承诺保证其真实可靠,因此,其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复孔了。这样,谢某3就没有再坚持复孔了。其当时这样做是因为其收受过庄某1的钱财和20万元空股,使其要去帮助庄某1。其对谢某3说的话是假的,这么说无非是为了让地质八队尽快出具报告。这样,八队要求复孔的事情就由其出面解决不用复孔出报告了。

因为其知道庄某1提供的岩芯存在调换造假的情况,这与玉虎矿区实际情况有出入,如果复孔那之前庄某1他们调换造假岩芯的行为就将暴露,其帮助庄某1施行的一系列帮助行为也将成为徒劳,所以在收购的关键节骨眼上其必须要帮助庄某1协调不要复孔才不会使调换造假岩芯的行为暴露出来,这样才能顺利促进收购的完成。

2012年5月下旬左右,庄某1给其5万元感谢其对他的帮助。

2012年6月份,庄某1打电话给其,问其公司项目收购进展情况,其说没有这么快,公司对外收购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这时庄某1说,你们国有公司收购项目太没有效率了,你们要加快进度了,其这边前不久广东有个老板有意向要收购其的项目,可能过一段时间要到三林公司考察。2012年7月,其再次到三林公司出差,钟光兰跟其说,前不久,广东有几个老板到三林公司考察了,针对庄某1和钟光兰反馈的情况,其向沈某和马某进行了汇报。

12、潘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之前认识的某某公司的张某2介绍其一起投资陆川的一个项目,其当时在阿根廷同意投20万,现金是由其老婆交给庄某1老婆的,她没有给其任何单据。2008年,张某2叫其到其有投资的某某公司帮忙,给其开1500元的工资,其就是过去打杂工,一会儿山上拉石头,一会儿修路,一会儿帮忙管理工人,公司总的投资不知道多少钱,但公司都是庄某1负责管理的。其知道公司有几座矿山,有些挖掘机挖出来有高岭土矿,有些没有。这样子公司持续了好几年。2011年7月份左右,那段时间其中途回了福清,等其从福清回到厂里时,看到龙岩公司派来的王工程师也在厂里,庄某1就叫其上山帮他姓林的表弟一起去钻探干活,当时他们已经开始钻了几天。之后那段时间,其就跟庄某1姓林的表弟、张某3,王工程师还有广东来的两个钻探工一起上矿山钻探。他们上山后,姓林的表弟做钻探队长在具体负责钻探,其就是协助他干活,在钻探到后面时,广东的钻探工跟姓林的表弟说在王工程师指定的钻孔没有挖到高岭土,姓林的表弟就向庄某1汇报,其也向庄某1说过钻孔没有挖到高岭土怎么办,庄某1叫其听他姓林的表弟的,后来姓林的表弟带其和张某3三人去附近泼兰山上挖来高岭土矿当岩芯掺假,姓林的表弟要求大家装成是从钻探孔钻出来的样子。其当时跟姓林的表弟说这样钻探岩芯掺假迟早会出事完蛋,他就说老板庄某1叫他们干嘛就干嘛,其当时也确实管不了,就其投的那点钱,根本没有说话的资格。他们钻孔挖不到高岭土矿时,姓林的表弟带其和张某3三人开着猎豹越野车到附近某某公司的泼兰山矿山,他们用锄头挖出高岭土装在塑料箱中运到钻探现场交给现场钻探工,这样子作假其参加了五六次,因为基本上每天只能钻探一个孔,其参加这个作假就五六个孔,他们做这些事都是背着王工程师做的,那个王工程师中途会上来看一下他们已经弄好的钻探岩芯。一般他们当天就把钻探现场的岩芯运回厂里仓库存放,让王工程师去编录。那个王工程师没有参与岩芯作假。其有参加作假的就是五六个钻孔,总共有多少个孔作假其不清楚,要问林姓表弟,具体是他在负责。当时其发现他们在作假,其就跟庄某1提出过,他们作假会出事,他说其话不要太多听他表弟的就行了,当时姓林的表弟作队长,其就是负责记录每天钻探的米数,后来钻探工要结算工钱时其才把记录交给姓林的表弟。其在厂里帮忙干活,只能听庄某1和他表弟的话,他们叫其做什么其就做什么。在山上钻探差不多有搞了两个多月时间就结束了,其中途有离开福清一段时间,其有参加钻探一个多月时间。

在山上其主要是听庄某1,林某1的安排开车,一起的还有那个外号叫水牛的张某1,当他们钻探到后面山时,工人挖出的高岭土不好,其下山后有跟庄某1说“山上挖不出什么矿,不要白去钱了”,庄某1很生气说其“话不要多”,叫其开好公司的车就是了。其一个打工的老头,就是帮他们干活。

辨认笔录:2014年8月12日17时25分至17时45分在龙岩市看守所对编号为七至十三的七组共计七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潘某辨认出其中第七组的8号是老板庄某1,第八组中的6号是庄某1姓林的表弟(林某1),第九组的9号是钟光兰,第十组的7号是某某公司出纳潘明清,第十一组中的10号是广东来的钻探机长(陈某1),第十二组中的4号是广东来的钻探小工(陈锋),第十三组的7号是庄某1的小舅子林某2。

2014年8月18日15时21分至16时在龙岩市看守所2号提审室对一组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潘某辨认出其中的4号是帮忙钻探的张某3,外号水牛(张某1)

13、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帮庄某1打工,其和林某1将钻探队拉到点上,由他们钻探,当时总共钻了三、四十个点,其中有七、八个点没钻到高岭土,基本是泥土,他们怎么处理其不知道。

14、林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下半年到广西陆川县金平打工,庄某1在那里注册了一个公司,叫做广西陆川县某某公司,这个公司主要是经营矿山的,第二年,其听公司的人说老板要将公司转让给龙岩的高岭土公司,某某公司还专门雇请了一个钻探队配合他们进行钻探,当时龙岩某某公司还派了一个姓王的工程师在实地进行取点,取好点后其、潘某、张某1三人将钻探队拉到点上,由他们钻探,当时总共钻了20多个点,其中有10多个点没钻到高岭土,没钻到高岭土后,其、潘某、张某1就将之前钻到的高岭土拉到这里造假,并将这些调包好的高岭土拉回公司给王工取样。王工程师不知道他们造假的事。钻探队就两个人,一个姓陈的队长,一个是他徒弟,他们知道他们作假的事。

其是听说某某公司在矿山要卖给龙岩某某公司,钻探岩芯就是提供样品和估测矿山的资源储量用的。某某公司都是在陆川良田镇的周边买矿山的,当地主要是高岭土矿,他们是在2011年夏天到10月左右钻探岩芯的那座矿山其叫不出名字,都是一座山连着一座山的,某某公司在良田镇石垌有买了一些小山包的高岭土矿山,但储量不是很大,他们钻探岩芯的那座大山某某公司之前没有正规钻探过,不知道山底下矿的具体情况,所以龙岩某某公司要求钻探岩芯给他们看。某某公司雇请了广东来的姓陈的钻探工和他的徒弟,派其、潘某、张某1三人协助配合他们钻探。那段时间,他们三个人白天上山,中途要开车去接王某3工程师上山检查,在傍晚他们下山把钻探出来的岩芯运回公司,那两个广东来的钻探工在山上睡觉守钻探机。他们钻了应该有三四十个孔。钻出来的岩芯情况是不同的,一开始钻探时,天气非常热,如果是出大力气的活他们都不干,他们就是帮忙拉钻探机器。刚开始钻探的那十几个孔出来的钻探岩芯有发现高岭土,但质量怎么样其不懂得,其是外行的。他们钻探队在钻探到后面几座山时,不像之前钻探出来的岩芯起码有高岭土矿,刚钻探出一两个孔他们就没有发现高岭土矿,出来的岩芯成分很杂,有些是泥土,有些是石头,都不是那种很纯的好的高岭土矿,那段时间,庄某1有在公司,他们下山后,潘某就拉着其一起到庄某1的办公室跟庄某1报告,潘某说挖出来的岩芯不理想,高岭土含量不高,问庄某1现在要怎么办,庄某1说潘某肯定没找到矿脉,叫他们再到钻孔附近延伸一段距离再钻,到时看情况再说,后来,潘某又带着他们到山上王某3工程师指定的孔继续钻探,但还是没有发现高岭土,等下山后,潘某又给庄某1报告干活的情况。庄某1问他们矿脉找到没有,潘某汇报这个山头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钻个几米就好了,并答应会补他们工钱。因为正常情况钻一个孔要花两三天时间,后来他们用东风车把钻机搬运到附近有高岭土的山上钻探,在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山名的地方安装钻机在一小段距离反复钻探出高岭土矿,装运到箱子用越野车运回钻探现场,做样子给王某3工程师过目检查一下,有时他们直接用车运到山下放回公司后再运到仓库。庄某1叫他们找到矿脉再挖的意思就是找到有矿的地方挖,这座山头没有就其他山头找。把钻机搬到附近有高岭土的山上钻探是为了体现整个矿区都有矿。到哪里钻探不是其说了算,其对矿山本来就不内行,而且他们都是打工的,怎么可能是他们说了算。庄某1叫谁负责其不清楚,潘某经常跟庄某1汇报,他们干活肯定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的。他们搬钻机到矿山钻探高岭土岩芯来顶替有两三次吧,每次他们叫钻探工多钻出高岭土岩芯放着用,其中把一部分高岭土岩芯装箱后又把机器搬回原来王某3工程师指定的孔钻探。有时候,他们也用锄头挖出一些高岭土矿,再用刀子切成圆桶的形状。为什么要造假其不清楚,因为他们只是干活,庄某1是什么意思其不清楚。……当时他们发现王某3指定的地点挖不出高岭土矿后,潘某拉着其一起去找庄某1,庄某1听说他们没有挖到高岭土岩芯,说他们没找到高岭土矿的矿脉,叫他们再扩大延伸出去钻,他们照做了还是没发现。他们是听老板庄某1的要求去做,照他的意思去做事。庄某1说他们没有找到矿脉,叫他们扩大去钻,意思就是去找有发现高岭土的地方钻,其、潘某、张某1还有钻探工就去做了。他们就是找机会趁王某3在山下或者午休的时间,有时他去找新钻孔时,他们背着他做的。他们在钻不出高岭土矿后,才跟庄某1汇报,后来他们才照他的意思,到附近有高岭土矿的山上钻出高岭土岩芯调包造假,这样才能体现龙岩某某公司王工程师指定好的那些钻孔有高岭土矿,山上有高岭土矿资源。

辨认笔录:2014年9月27日18时50分至19时10分在上杭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对编号为八至S的六组共计六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林某1辨认出第八组的6号是庄某1,O组6号是潘某,P组6号是张某1,Q组8号是陈某1,R组7号是陈某1的徒弟,S组5号是王某3工程师。

15、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天气很热的时候,其刚从广西文地县的一个山上钻探高岭土回到湛江,不知道谁找上其爸爸陈象礼,知道其会钻探,就叫其帮他在广西陆川县个山上钻探高岭土。过了一两天,其就带着茂名人阿某,还有一个湛江人三个人一起走,同时把租来的钻机用拖车运过去,他们到了后,福建人外号叫大老潘的和大老板的表弟两个人接待他们,在那个叫国泰有限公司的厂房住下来。大老潘和大老板表弟两个人还有一个公司司机叫张某3的三人带他们把钻机运到山头,其去了第二天,大老潘说王工程师已经定好要钻探的孔。大老潘带他们到了他们定好的孔开始钻探,其把两台钻机分开钻,打了两个孔深有20多米,钻出来的岩芯都有10多米高岭土矿,他们钻了一天就好了,钻出来的两个孔的岩芯都还可以。大老潘和大老板的表弟还有张某3就把钻出来的岩芯装到箱子里拉走了。那两个孔钻完第三天,大老潘和大老板的表弟、张某3三人又带他们到第二个山头,说也是王工程师定好的点叫他们钻,其带来的那个湛江人嫌山高太辛苦就不干了,大老潘就另外叫了四个工人过来帮其,这个山头其只钻了一个孔,差不多钻了10米深,出来的岩芯没有发现高岭土,其就跟大老潘说,他说没有钻到高岭土就不要再钻了,之后还是大老潘他们三个人全程带他们到第三座山头继续钻,在这个山头他们钻出来的岩芯都很差,没有多少高岭土,大老潘给其讲有钻到高岭土就继续钻,没有高岭土的孔钻有四五米就不要再钻,大老潘他们三人就把有高岭土的岩芯装在箱子里,把那些都是泥土的岩芯就丢到附近钻机用的水池里面藏起来,还有大老潘叫的那几个工人都在场,其有问大老潘干嘛丢掉,他当时跟其解释是因为怕被当地村民发现有高岭土不卖他公司。钻完第三座山头,大老潘他们三个人又带其到了很多山头继续钻,那些孔都是王工程师有上山带他们去看位置,他们钻了发现大部分定好的孔都没有高岭土矿,有高岭土也是很差的,大老潘叫其到之前有钻到高岭土的孔附近继续钻岩芯,运过来冒充那些没有钻到高岭土的孔,所以那段时间司机张某3就开着东风车拉着钻机到原来有高岭土的孔附近叫其继续钻出高岭土,他们装好箱子运到那些没有钻到高岭土的孔来顶替。其干钻探活也有十多年,从来没有发现叫其这样钻探的,当时其发现他们在作假欺骗,其就跟大老潘说,这么作假肯定不行,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他说不关其的事,其只管按他要求做,做工拿工钱,有矿的地方他按实际算,没矿的地方他会一天补足其进尺(指的是外孔的累计米数),当时他定好每米60元工钱给其,其每天开机钻探的成本要1800元左右,不管有没有钻到矿,只要有开机,大老潘就会给到其每天费用3000元。就这样,其就干了差不多两个月就回湛江了。那个包括全部的工钱有差不多5万元,某某公司就打款到其爸爸的银行卡上,具体是什么银行卡其不清楚,银行卡是在哪开户的其也不清楚。其钻探那些孔时有大老潘、大老板的表弟还有一个司机叫张某3三人在场陪他们钻探,钻出有高岭土的岩芯他们就装箱子,是泥土的他们就丢掉了。姓王的是个工程师,个子高高大大的,戴着眼镜,人也住在国泰厂房。他们钻探的时候那个工程师只是带他们去他定好的孔位,他们钻到有高岭土的岩芯时,大老潘就叫王工程师来看,如果是岩芯没有高岭土矿,大老潘就没有叫他来,有时王工程师自己会过来看,呆一会儿就走了。大老潘姓潘,现在60多岁,长得高高瘦瘦的,大老板的表弟不知道姓名,有40岁左右,张某3有35岁左右,见到人其可以认得出来。

大老潘他们作假调包岩芯具体做什么用其真的不知道,他说如果出事他们承担,其只管好做工就可以。其也不知道大老潘他们的山头要卖给别人,大老潘他们三人都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公司老板是谁其不懂,后面的工钱款是大老潘分几次打到其爸爸的银行卡上的,其的开支跟阿某的工钱是其爸给现金的。

岩芯装箱作假一事,其有跟其爸爸说过,其爸说你按老板的要求去做,他们做工的不管那么多事。大老潘用来调换的岩芯是其从有高岭土的山头钻出来的,整个事情是这样的,在他们钻的过程中有很大部分的钻洞没有高岭土的岩芯,大老潘就叫张某3开东风车拉其的设备去有高岭土的岩芯的山头去钻岩芯补到没有钻到高岭土岩芯的地方去,也就是说,这个垌没有高岭土岩芯就从别的山头的钻来的有高岭土的岩芯来做假装箱。有时候其和阿某有帮忙装箱,大部分岩芯都是大老潘、张某3和老板的表弟三人在负责装箱。其是叫陈某1,某某公司的人叫其陈永生是因为其普通话不标准,他们可能听成陈永生了。……大老潘和国泰老板的表弟跟其说没有发现高岭土的钻孔钻几米就不要再钻了,听他们安排到附近山去钻高岭土矿过来用,然后他们就叫张某3开某某公司的东风汽车把钻机运到附近矿山上去,叫其架好钻出高岭土岩芯,而且叫其重复在钻孔旁边上钻,比如那个孔有20米高岭土,在边上重钻一下又有20米了,有高岭土矿的地方就会让其重复钻,钻好后他们就装到他们准备好的木箱,这样他们来回搬钻机就有五六次了。有时大老潘和国泰老板的表弟还有那个张某3也用锄头来挖出高岭土,用刀子削成圆柱的形状,看起来像是从钻机钻出的样子。其当时不知道他们要拿去骗谁,但其知道他们肯定是在造假骗人,其就是过来帮他们打工的就只有听他们安排继续做。作假的时候只有那个王工程师不在时他们才敢这样做。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孔凡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龙岩某某有限公司是属于龙岩市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后来龙岩成立龙岩某某集团后,龙岩某某公司又属于龙岩某某集团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龙岩市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资金是由龙岩某某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50%成立的,成立时间大概是2008年4月份,到2009年2月,才正式成立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的资金也是由龙岩某某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50%。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也是厦门市的一家全资国有企业。其在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筹集公司及后续的经营管理。其当时去担任总经理的主要工作是负责项目的论证、调研、立项,还有就是公司的征地、基建、厂房设计等工作。2012年4月份,公司开始生产调试(高岭土选矿)。

(一)收受庄某146万元贿赂

1、在2007年和2008年这两年期间,其自己有私下到广西陆川为庄某1的高岭土矿山提供一些劳务技术咨询,庄某1有陆续送其一些钱,一次2000元,一次帮其归还信用卡欠款1万元,还有一次是庄某1通过叶某送给其1万元,共计22000元。

2、2011年5月初,因其要还10万元给杨某某,所以其就打电话给庄某1,后他将这笔10万元打到其的建行账户上。过了一、两天,其就将这笔10万元还给杨某某。事后,其有问庄某1是否要将这笔10万元还给他,庄某1说不用了,就当是感谢其之前的帮忙,送给其了。

3、2011年6月份,庄某1到龙岩与龙岩某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他向其咨询其公司的领导要如何打理,其建议他如果要送,就公司的每个主要领导送3到5万元做见面礼。当晚其和庄某1吃完饭后,其搭他的车走。在往闽西宾馆开的过程中,庄某1在车上跟其说,漳平的水仙茶饼不错,让其帮他买一些,并拿了2万元现金给其。到了闽西宾馆下车后,庄某1又拉着其说,感谢其的帮忙,然后他从车后备箱拿了一袋装好的一大捆现金10万元塞给其。后来其有去茶叶店买了20斤的漳平水仙冻茶,共12000元,让店老板将茶叶寄给庄某1。余下的108000多元其还是放在杂物间的一个木箱里。

4、2012年5、6月份左右,庄某1约其到澳门豆捞旁的“三毛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庄某1跟其抱怨说,怎么评估都这么久了,股权转让协议还没办法签,是不是有哪里卡壳了。其说其最近都在漳州,龙岩这边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庄某1又说,让其再多关心,帮帮忙,看看是不是龙岩某某公司的哪些领导需要再疏通一下。其说可以,其当时还提醒庄某1,龙岩某某公司的马某副董事长在这次收购中很重要,属于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在收购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可以去找马某解决。吃完饭后,其搭庄某1的车往闽西宾馆方向开,在车上,庄某1从他手提包里拿出6万元现金给其。

5、2013年3、4月份,龙岩某某公司收购广西陆川庄某1矿山的事情基本结束,庄某1也基本上收到龙岩某某公司转过去的收购款。有一次庄某1打电话告诉其说,现在收购基本完成了,他也收到了大部分的收购款,为了感谢其,他打算再送其20万元,让其报一个银行卡号给他。其说可以。然后其就将饶顺杭(他是饶某的弟弟,饶某是其情人)的农商行卡号发给庄某1。可是当天庄某1又打电话给其说,他过两天会来龙岩,这笔20万元的事情等他来龙岩再说。过了几天,庄某1跟其打电话,他们约好到闽西宾馆见面。庄某1从车后备箱拿出一包已经绑好的20万元现金,用塑料袋装好塞给其。

2007年和2008年这两年,庄某1送给其钱是因为当时其私下到广西陆川为他的高岭土矿山提供一些技术服务咨询和指导,他为了感谢其过来指导所以送钱给其。2011年至2013年,庄某1分几次送钱给其,主要是因为庄某1打算将广西陆川三林公司股权转让给龙岩某某公司,其作为和庄某1最早接触的人员之一,又是龙岩某某公司的工程师,这个高岭土矿山收购项目也是其最早引进到龙岩某某公司的,在公司和庄某1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其还有参与到广西陆川高岭土矿山资源的摸底勘察工作,在布置钻孔过程中也有按照庄某1的要求尽量帮助他,在整个项目收购过程中,其都有帮庄某1与龙岩某某公司之间牵桥搭线,为庄某1提供他们高岭土公司的一些内幕消息,最终庄某1也成功将三林公司股权转让给龙岩某某公司,也顺利收到收购款项,所以他会多次送钱给其。

2007年和2008年,其收受庄某1送的钱有22000元;2011年至2013年3、4月,其总共收受庄某1送的现金有46万。另外还有2万元现金,其买茶叶花了12000元。

2011年6月27日,其向沈某、马某汇报了钻探布孔方案,还将玉虎矿区钻探勘查方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庄某1。钻探勘查方案是其写的,这份方案中写明,在南区布24个钻孔,北区布12个钻孔,共计36个钻孔,每个钻孔平均孔深50米,36个孔共计1800米。这样的钻探方案是根据庄某1的要求拟定出来的,有利于庄某1。在拟定这个方案时,其有和庄某1沟通过,因为庄某1有跟其讲过,玉虎矿区有通过手工钻勘查过,南区有一些高岭土矿,可以多布设一些钻孔,南区勘查区界外有几个点也有一些高岭土,也要布设一些钻孔,北区没有什么高岭土矿,尽量少布设钻孔。所以在有高岭土矿的地方布设钻孔,没有高岭土矿的地方就不要布设或少布设钻孔,最终摸底出来的高岭土资源肯定也就储量比较大,庄某1也就更容易把这个高岭土矿卖个好价钱。按照正常的资源摸底勘查原则,肯定是要按照矿区的面积大小来布设钻孔,面积大,就多布设钻孔,面积小,就少布设钻孔。玉虎矿区的北区面积是南区面积的3-5倍,按照科学布设钻孔,北区布设的钻孔数量肯定是南区钻孔数量的3-5倍。其之所以会这样颠倒过来布设钻孔,是应了庄某1的要求,在高岭土资源多的地方多布设钻孔,在高岭土资源少的地方少布设钻孔。龙岩某某公司为什么要派其和王某3到现场的目的是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目的是要客观地、科学地搞清楚玉虎矿区的高岭土资源储量,监督岩芯的真实性。在正式钻探前,有一次,庄某1叫其一个人到他办公室。庄某1跟其说,玉虎矿区的高岭土矿资源不多,怎么办。其跟庄某1说,没有关系,这次布孔方案本来就是南区比较多点,北区少,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如果岩芯钻出来真的不行再做打算。庄某1说好。过了一两天,钻机就进场了,其先布了八角(自然村)的两个钻孔,钻机进场之后,有一个孔钻取了23米的岩芯,其和王某3都有到现场查看岩芯,结果这个孔出来的岩芯很差,只有几米肉红色的高岭土勉强可以用,其他的都不行。八角的这个矿,基本上没用,没有开采利用价值。其看到八角的岩芯钻出来是这样子,估计整个玉虎矿区都是这样的情况,其就想到先离开,于是其跟庄某1说了一下,其有事要赶回漳州处理,剩下的工作其会交给王某3,碰到有什么需要可以电话联系其。因为其看到八角钻出来的岩芯之后,知道玉虎矿区的高岭土质量不好,之前庄某1多次来和其说过这件事,其感觉庄某1可能要做手脚,但是其已经收了庄某1送给其的20万元,如果庄某1做手脚,其又不好拆穿他。以后万一发生问题的话,如果其在现场,其的责任就比较大,所以其就找个理由脱身走了。到了8月1日其打电话给王某3了解陆川钻探情况,王某3讲打出来都没有什么货。在这期间,庄某1也有打电话问其岩芯采样要怎么采。其就告诉他这个事情王某3会,就是将岩芯对半剖开,一半送检,一半留存。庄某1又问其打出来的岩芯不好,怎么办,能不能替换,替换后会不会看出来。其说岩芯换了肯定是看得出来,除非岩芯整体替换掉。庄某1又问其岩芯要怎么摆放。其说这个你操什么心,这是钻探工人的事情。只要将岩芯从上到下按顺序进行摆放,做好每次记录。其接完电话后,其就意识到庄某1是要替换岩芯进行造假了。其当时已经有拿了庄某1送的好处费20万元,所以其对庄某1替换岩芯的事情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其这样帮庄某1,到时候庄某1肯定会送其好处费,其也好开口跟庄某1要一些钱来填补自己的经济窟窿。

(二)任漳州某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期间收受贿赂:

1、2009年,他们漳州某某公司委托闽东南地质大队角美分队负责某某公司的征地、勘探,当时某某公司与角美分队有签订钻探委托协议。事后,一个姓卢的钻机队长在龙某1角美环岛一家银行附近送给其现金12000元。

2、2010年或2011年春节前,其在龙岩高速公路出口收受承包某某公司宿舍楼装修项目承包商王某1的儿子送给其的9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礼品。

3、2010年,他们某某公司委托龚某代理某某公司的征地事宜。到了2010年夏天,土地证办下来后,龚某约其到他选矿厂见面并送给其2万元现金。

4、2011年5、6月份,承包漳州某某公司选矿厂土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谢某1到其某某公司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

5、2012年开始,郑某承包了他们某某公司的调矿、拉尾沙业务。在2013年春节期间,郑某到其漳州某某公司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期间,郑某到其漳州某某公司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2015年4月份,因为其龙岩某某公司宿舍准备转让,需要将房子剩余的抵押贷款归还,所以其就跟郑某开口要了2万元,他将钱送到其某某公司的办公室。郑某一共送给其3次现金,每次2万,共计6万元。

6、2014年,曾某为了感谢其帮他介绍一个位于大池镇的防腐工程项目,他到其某某公司办公室送给其6000元现金。

因为其是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公司的总经理,这些人有向他们漳州某某公司承包业务,他们为了跟其搞好关系,希望其在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中关照他们,所以送钱给其。曾某送钱给其是因为其有帮他拉了一个位于大池镇的防腐工程项目,所以他送其一些钱。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孔凡炯在龙岩某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80000元,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龙岩某某公司被骗走财物共计人民币840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孔凡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二、被告人孔凡炯所退赃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孔凡炯赃款人民币55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孔凡炯及其辩护人诉辩称:(一)受贿部分。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孔凡炯受贿总金额58000元证据不足。(1)2011年6月14日庄某1的10万元、2012年7、8月份庄某1的6万元,2013年3、4月庄某1的20万元,合计36万元是办案机关诱导下承认的。(2)2015年4月郑某的20000元是借款,已归还,当时只是账号有误被退还,还没来得及核实就被办案机关人员带走,不应认定为受贿;2、上诉人孔凡炯有立功、自首情节,一贯表现较好,积极退赃。3、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元。综上,请求依法查清受贿金额,并考虑上诉人的以上情节,从轻处罚。(二)滥用职权部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上诉人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也没有滥用职权的表现。上诉人没有明知是滥用职权而故意实施,没有逾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事项。2、被告人孔凡炯不是广西陆川项目的负责人,也不对该项目进行实际监督管理,促使其滥用职权的条件不充足。(1)上诉人既是高岭土公司的副总工程师,又是漳州某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某某公司。(2)2017年7月13日,上诉人与王某3受高岭土公司的指派前往陆川现场监督管理,领导交待王某3是项目的负责人,上诉人只是陪同前往。上诉人在2011年7月18日上午离开回某某公司处理事务,对钻探、岩芯编录、取样、送检等工作毫不知情,也没有参加。(3)2014年7月4日作所笔录中,有些有关岩芯的陈述是办案机关添加的,当时上诉人只是作为污点证人作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龙岩市人民检察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孔凡炯中国建设银行62XXX99转账支取人民币20000元至郑某6221480208009252536账户,2015年4月9日郑某6221480208009252536账户转账存入孔凡炯中国建设银行62XXX99账户人民币20000元,转入原由“账号错”。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孔凡炯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历史流水及缴款凭证证实,该证据经质证。

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质证,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评判。

1、关于受贿犯罪。(1)收受庄某1贿赂46万元问题。上诉人孔凡炯对在收购三林公司股权的过程中收受庄某1的贿赂,不仅在侦查过程中多次供认,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仍然供认,且与行贿人庄某1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孔凡炯及其辩护人认为该受贿事实系诱导性侦查所致,定案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2)2105年4月收受郑某贿赂20000元问题。虽然孔凡炯在一审开庭时才作出该款系借款的辩解,但是银行交易流水账可以证实确实存在向郑某还款的事实,只是因“账号错”被自动退还,应认定该笔20000元为借款。上诉人孔凡炯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款项系借款的理由成立。

2、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龙岩某某公司与三林公司于6月14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高岭土公司安排上诉人孔凡炯与王某3到陆川勘探监督指导,孔凡炯在知道资源储存可能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后,私自离开陆川回漳州市某某非金属材料公司上班,未正确履行勘探监督指导职责,并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孔凡炯的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与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上诉人孔凡炯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应认定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金额为6883.41167万元。

3、关于自首、立功。一审法院判决已作出充分的评价,上诉人孔凡炯及其辩护人认为有自首及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凡炯在龙岩某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60000元,且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人民币6883.41167万元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二审查明的上诉人孔凡炯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凡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上诉人孔凡炯所退赃款人民币42000元(其中二审审理期间退赃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上诉人孔凡炯赃款人民币5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刘文福

审判员谢林昌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