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穆小滔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穆小滔,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小滔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小滔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二○一六年一月七日解除;穆小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七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660.07元及违约金88.47元,以上共计9748.54元;穆小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一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877.63元;穆小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安平路30号梦想家园小区4号楼1001号房屋腾退给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41元,由穆小滔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9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张贴腾退公告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将房屋腾退,但对金钱债务未予履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8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穆小滔对金钱债务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穆小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穆小滔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穆小滔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忠良

审判员施章义

审判员王淼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