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小滔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小滔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二○一六年一月七日解除;穆小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七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660.07元及违约金88.47元,以上共计9748.54元;穆小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一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877.63元;穆小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安平路30号梦想家园小区4号楼1001号房屋腾退给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41元,由穆小滔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9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张贴腾退公告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将房屋腾退,但对金钱债务未予履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8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穆小滔对金钱债务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