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李冬梅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冬梅,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新乡县财政局商业科科长,住新乡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7年6月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冬梅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豫07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冬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冬梅作为新乡县财政局商业科工作人员,在受理及审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申请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受理及审核相关保险材料,在该二公司虚假办理保险的情况下,向其拨付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430余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430余万元。

另查明,2017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冬梅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退回农业保险补贴219.6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退回农业保险补贴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档案、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种植业保险赔款说明、赔款收据、农业保险出险通知书、灾情查勘报告书、受损照片、调查情况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档案、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赔款计算书、现场勘察报告、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保险清单、赔款明细表、鉴定意见书、赔款协议书、受损照片、赔款计算书、现场勘察报告、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保险清单、赔款明细表、鉴定意见书、赔款协议书、受损照片;财政拨款明细表、保险公司资料等;新乡县财政局拨款情况资料、种植业保险补贴情况资料;保险公司虚假投保明细表、退款证明;被告人李冬梅的户籍证明、职务职责证明、到案证明;2012年、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通知、2013年新乡小麦保险情况表及补贴明细表;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财政监管的相关文件;新乡县财政局拔款手续及发票;证人戚某、母某、程某、王同洲等人证言,被告人李冬梅的供述与辩解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冬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李冬梅上诉称,在受理保险公司补贴资金申请工作中,主要负责人是商业科的文秀斌科长,其只是具体经办人和执行者,过于服从信任领导,对政策性文件理解不细致,虽然工作中存在失误和过失,但没有故意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依法改判。

其辩护人辩称保险单的受理和理赔是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法进行审核,新乡县财政局没有法定审核义务,李冬梅在履行职责中不存在鉴别虚假保单的能力和法定义务,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冬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上诉人李冬梅上诉称其只是具体经办人和执行者,过于服从信任领导,造成工作中存在失误和过失的意见,经查,书证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李冬梅的职务职责证明,证人戚某证言证实,李冬梅所在的商业科负责农业保险工作,李冬梅的工作职责中包括对农业承保资料的审核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彬、黄玉政等人证言证实,保险公司把拨款申请材料交给李冬梅,李冬梅负责对申请材料做些表面上的审核,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农户投保清单,理赔情况也没有向商业科备案,李冬梅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按规定尽到审查义务,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称保险单的受理和理赔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新乡县财政局没有法定审核义务,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经查,书证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财政监管的相关文件,被告人李冬梅的供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证言均证实,财政局对农业保险保费监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备的申请资料,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但本案中李冬梅及其所在的商业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农户投保清单等资料,理赔情况也未备案,对保险公司虚假投保违规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行为疏忽失察,其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冬梅上诉称没有故意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了完成农业保险承保任务,安排工作人员与村干部串通,采取替农户垫付保费并承诺一定好处费的方式,虚假投保,违规操作,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国家财产损失系保险公司、村委会、财政局等多部门多人员共同行为所致,系多因一果,上诉人李冬梅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冬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俊喜

审判员李延年

审判员王丽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