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冬梅作为新乡县财政局商业科工作人员,在受理及审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申请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受理及审核相关保险材料,在该二公司虚假办理保险的情况下,向其拨付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430余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430余万元。
另查明,2017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冬梅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退回农业保险补贴219.6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退回农业保险补贴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档案、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种植业保险赔款说明、赔款收据、农业保险出险通知书、灾情查勘报告书、受损照片、调查情况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档案、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赔款计算书、现场勘察报告、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保险清单、赔款明细表、鉴定意见书、赔款协议书、受损照片、赔款计算书、现场勘察报告、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保险清单、赔款明细表、鉴定意见书、赔款协议书、受损照片;财政拨款明细表、保险公司资料等;新乡县财政局拨款情况资料、种植业保险补贴情况资料;保险公司虚假投保明细表、退款证明;被告人李冬梅的户籍证明、职务职责证明、到案证明;2012年、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通知、2013年新乡小麦保险情况表及补贴明细表;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财政监管的相关文件;新乡县财政局拔款手续及发票;证人戚某、母某、程某、王同洲等人证言,被告人李冬梅的供述与辩解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冬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