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建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二万一千元;马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利息(以二万一千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马建涛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由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故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4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马建涛对金钱债务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马建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马建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马建涛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忠良

审判员施章义

审判员王淼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