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二万一千元;马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利息(以二万一千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马建涛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由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故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4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马建涛对金钱债务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