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怀广与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谷怀广房屋价款250000元;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谷怀广剩余房屋价款404000元;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如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给付房款者,谷怀广有权于2017年10月11日向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支付房屋全款654000元及利息(按日利息315元计算)。;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如未按第二项约定的时间给付房款者,谷怀广有权于2017年12月16日向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支付房屋价款404000元及利息(按日利息31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谷怀广负担(已交纳)。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怀广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公司相关人员被怀柔区公安局羁押,相关人员名下财产亦被查封冻结,但财产性质尚待处理,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履行的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