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何某甲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湖南省、贵州省等地,以成年人分散店内人员注意力,分别组织并指使何某某(女,8岁)、汪某某(女,7岁)等儿童窃取商店内手机等财物。其中,被告人眭妹秀涉案金额人民币6,690元,被告人项美涉案金额人民币10,251元,被告人何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2,108元,分述如下:
一、2016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项美伙同他人带领唐某(儿童)窜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宝和堂大药房,指使唐某窃得被害人彭某置于收银台下的黑色双肩包1个。
二、2016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项美伙同他人带领唐某窜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步行街七匹狼专卖店,指使唐某窃得被害人黄某乙放置在柜台的价值人民币5,669元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1部。
三、2016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伙同他人带领何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淀山湖大道150弄96号吾悦广场三楼德艺琴行,指使何某某窃得被害人于某某放在柜台内的手机2部。
四、2016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伙同他人带领何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卫中路287号红太阳客饭店,指使何某某窃得被害人邵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1部。
五、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眭妹秀伙同他人带领一名女童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959号,指使女童窃得被害人黄某甲放于店内收银台处的白色手提包1个。
六、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眭妹秀、何某甲伙同他人带领一名女童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150弄47号老北京炸酱面店,指使女童窃得被害人陶某放于店内收银台处的价值人民币2,108元的VIVO牌X6Plus手机1部。
七、2016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伙同他人带领何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社区凤中路17号森谷小镇服装店,指使何某某窃得被害人刘某甲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手机2部。
八、2016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睦妹秀、项美伙同他人带领汪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公园路666号东方商厦二楼“LiLy”商务时装店,指使汪某某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徐改玲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手机2部。
九、2016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伙同他人带领汪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米格天地三楼“2派克脆皮鸡排”饮食店,在店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价值人民币2,712元的手机1部。
十、2016年11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伙同他人带领汪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208号新九步行街“淑女坊”服装店,指使汪某某窃得被害人耿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1,870元的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参与的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眭妹秀曾于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缓刑执行部分、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关于眭妹秀刑罚的部分,数罪并罚后判处眭妹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11月,被告人眭妹秀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七千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何某甲曾于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眭妹秀、项美、何某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邵某某、刘某甲、耿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于某某、黄某甲、陶某、彭某、黄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何某某、汪某某、何某乙、刘某乙、胡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