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程长玉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长玉,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婺源县溪头乡桐木汰村委会专职护林员,住婺源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程水生,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长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跃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长玉及辩护人程水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婺源县林业局根据《婺源县专职护林(信息)员管理办法》(婺府办字【2012】56号)委托港口林业工作站与被告人程长玉签订了《婺源县护林(信息)员管护合同》,聘用程长玉担任婺源县溪头乡桐木汰村委会专职护林员,负责管护桐木汰村委会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生态林场、森工林场山场除外),聘用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程长玉不认真履行巡山护林职责,对汪某1、洪某、李某、黄某等人于2013年12月10日左右至2014年3月间在桐木汰村小组“三亩丘”、“宝石降”、“桃花源新山”、“桃花源老山”、“茶坦”、“桃花源靠坑里”等六块集体山场长时间的大肆滥伐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当地林业工作站或有关部门(直至2015年7月婺源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才案发),导致上述山场的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滥伐立木蓄积达1684.32立方米,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2016年10月17日,汪文彬等人因犯滥伐林木罪均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二审亦维持原判。

被告人程长玉于2017年6月22日在本院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长玉接受政府林业部门聘用担任护林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管护范围内林木被滥伐立木蓄积达1684.32立方米,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长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程水生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长玉犯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被告人程长玉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程长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2、江某、程某等人的证言,《婺源县专职护林(信息)员管理办法》(婺府办字【2012】56号)、《婺源县专职护林员(信息)员管护合同》、护林员工资发放表,护林员巡山日记、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长玉受国家机关委托担任护林员,代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管护本责任区的森林资源,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管护范围内林木被滥伐立木蓄积达1684.32立方米,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造成本案林木被滥伐原因是多方面的,护林员没有很好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是原因之一,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程水生提出被告人程长玉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长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进元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