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玉龙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十七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被告人霍玉龙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霍玉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霍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