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来元于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河南省修武县、新乡市平原新区承包工程期间,对打工人员采取非法限制自由、不发工资、随意打骂的方式强迫进行劳动,且持续时间较长。其中致使两被害人在劳动过程中死亡。该犯系主犯。该犯系主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3000元。
罪犯王来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来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入狱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