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迫劳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王来元强迫劳动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来元,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来元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宣判后,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来元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1日入监狱服刑。历经减刑一次,于2015年6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来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来元于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河南省修武县、新乡市平原新区承包工程期间,对打工人员采取非法限制自由、不发工资、随意打骂的方式强迫进行劳动,且持续时间较长。其中致使两被害人在劳动过程中死亡。该犯系主犯。该犯系主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3000元。

罪犯王来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来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入狱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来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来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韩永梅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