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珊,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该工程地点属于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应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并非位于上述水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珊
审判员 董 敏
审判员 胡海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