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迫劳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5 0:00:00

赵留建强迫劳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留建,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温乐刑初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留建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浙温刑终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赵留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留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留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二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留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留建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关新

人民陪审员胡志春

人民陪审员王华东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