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温乐刑初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留建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浙温刑终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赵留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留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