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迫劳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罪犯王强,男,满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宾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8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3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84分。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元彬
法官助理李恭平
审判员杨庆明
审判员冯国富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