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国顺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红国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