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与指控的玩忽职守相关的事实
2009年2月至11月,湖北省港航局、宜昌市港航局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在湖北省、宜昌市开展港口码头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到同年12月20日前,对清理整治确定的取缔、关闭或者在规定时间整改未达标的,应依法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被告人李钢、李江波于同年7月任宜昌市大公桥港航管理处(又称分局,宜昌市港航局直属事业机构)副主任,李钢负责港口和运政的相关工作,李江波具体负责安全和费收工作。同年10月9日,宜昌市大公桥港航管理处成立港口清理专班,李江波为港口清理工作具体负责人。通过清理整治工作,宜昌市港航局对辖区港口码头经营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显示宜昌市大公桥港航管理处辖区内,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石场共17家。2009年10月至2015年间,宜昌市大公桥港航管理处对辖区港口码头监督检查,将辖区内的非法砂石码头向宜昌市港航管理局汇报,也向相关砂石码头下发了共计33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宜昌市港航管理局向湖北省港航局作出汇报的同时,也分别向点军区人民政府、宜昌海事局、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发函,建议由点军区人民政府成立专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制止违规行为并拆除违建码头设施。请求宜昌海事局从水上安全职责角度,加强对停靠违建码头船舶的管理,共同努力,从源头上制止水上违规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行为函告水利水电局,希望能够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制止违规行为并拆除违建设施。其中点军区恒源砂石场、鸿运砂石场、世荣砂石场、十里红砂石场、桥河江边砂石场均因不符合港口规划、没有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被要求停业整顿,未取缔关闭。
2015年12月2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认为“开展主城区沿江砂场码头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点军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依法对非法进砂行为进行监管,建立砂场码头经营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决定对点军区沿江砂石码头进行有偿拆除。2016年初,点军区沿江砂场码头专项整治指挥部与11家砂场码头经营人签订《拆除补偿协议》,共计支付补偿金1330万元。其中,点军区恒源砂石场(盛源砂石场)、鸿运砂石场、世荣砂石场(谭家河砂石场)、十里红砂石场、桥河江边砂石场、龙全砂石场等6家砂石场(均办有营业执照)合计补偿74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李钢、李江波任职文件,湖北省港航局、宜昌市港航局下发的通知,责令整改通知书,宜昌市大公桥港航管理处、宜昌市港航局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报告、书函,相关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和营业执照、拆除补偿协议等书证,被告人李钢、李江波的供述和辩解。
(二)关于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李钢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宜昌市港航局大公桥处主任期间,指示会计张某将收取的港务费等规费不入账,设立账外账。2014年11月底,李钢在得知其将被调离时,又指示张某突击将未入账的规费收入部分开票入账。截止同年12月8日,尚有62946元港务费没有入账。之后的一天,李钢在其办公室与张某对账后,将该未入账的规费收入结余资金62946元除分给副主任李江波20000元、张某5000元、佘某等二人各1000元外,余下35946元归其所有。2017年5月,检察机关对李钢进行调查、侦查前,李钢主动向宜昌港航局纪检监察部门交代了前述主要事实并上交赃款二万元。案发后和审理期间,李钢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任职文件、规费记账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佘某等人的证言,调查笔录,被告人李钢、李江波的供述和辩解。
(三)关于受贿的事实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江波在宜昌市港航局大公桥分局、夜明珠分局、V亭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业务对象杨某、周某、冉某等人索取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5025元。具体如下:
1、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间,李江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在办理船舶签证代理业务上提供便利,先后10次收受杨某给与的好处费10000元。
2、2015年2月,李江波以招待朋友的名义收受麒麟皓船务公司的负责人周某给与的4000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江波到麒麟皓船务公司现场检查公司档案资料,收受周某现场给与的红包500元。
3、2015年11月,李江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宜昌市腾鸿航运有限公司的年审工作中给与关照,以烟钱的名义收受公司负责人冉某给与的6000元。
4、2016年,李江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惠通公司的邹某(原名邹沛松)和戚某介绍船舶公司编制制度和标准化体系的业务。2016年1月至10月间,李江波以业务"分红"的名义先后7次收受邹某和戚某给与的共计14025元。
5、2016年5月26日,李江波与女友余世双到云南等地游玩。期间,李江波给船舶企业老板徐某2等人同时发送短信,称“最近家里出了点状况,希望对方在经济上能够给予支持,金额随意”,同时将自己建设银行的卡号发送给对方,收受徐某2等12人转款共计45000元。
6、2016年8月,李江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对宜昌鼎祥航务有限公司的货船在夜明珠码头违规卸砂的船舶进行处罚。事后,李江波以吃饭唱歌的名义收受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与的感谢费5500元。
7、2016年9月,李江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对宜昌市成林航运有限公司的货船在黄柏河码头违规卸砂的船舶进行处罚,事后,李江波以吃饭的名义收受公司负责人徐某1给与的感谢费2次共计3000元。
8、2016年9月,李江波到宜昌市朋盛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但李江波未要求公司停业整改。事后,李江波收受公司负责人钱某给与的感谢费2次共计3000元。
9、2016年4月和2017年5月,李江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宜昌众基船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年审工作中给与关照,收受公司负责人胡某给与的感谢费2次共计4000元。
案发后,李江波退赃95025元;审理期间,李江波退回违法所得(李钢贪污案)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银行流水明细表、短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杨某、周某、冉某、邹某、戚某、徐某2、李某、徐某1、钱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江波的供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