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703房。

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郭接宇,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1号铺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东工业区A3地块西约段一区厂房生产楼二层北面部分。

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郭接宁,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霍建平,男,汉族,195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执行人):缪志尧,男,汉族,1950年3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上述申请复议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晓武、涂文婷,均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下称从化法院)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粤0184执286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称:1、从化法院未向其送达相关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其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相关申报财产的义务,不存在恶意拒不申报财产的事实。从化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违反法律程序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2、(2017)粤0184执2866号《罚款决定书》所依据的(2016)粤0184民初95、97、98号《民事判决书》,因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16)粤0184民初95、97、98号案件的一审审理过程中,从化法院未向原审被告缪志尧的身份证住址及其在该案《保证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30号”进行送达,径行公告送达,后缪志尧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的送达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2016)粤0184民初95、97、98号与(2016)粤0184民初96号同为其与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系列案。上述案件在同一天进行开庭审理,而且上述系列案的案情事实基本一致,其中(2016)粤0184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因“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判程序违法”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以此类推,从化法院审理系列案中的(2016)粤0184民初95、97、98号时,同样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2016)粤0184民初95、97、98号判决为依据所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当属无效。故请求撤销(2017)粤0184执2866号《罚款决定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从化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97号、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给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从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化法院分别以(2017)粤0184执2865号、286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化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寄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及《缴费通知书》。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退回邮件;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因“收件人名址有误”退回邮件;缪志尧、郭接宁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退回邮件;霍建平因“拒收”退回邮件。随后,从化法院向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及《缴费通知书》。2017年12月29日,从化法院作出(2017)粤0184执2866号罚款决定,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各罚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从化法院(2017)粤0184执2866号案的执行依据是(2016)粤0184民初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从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上述判决载明的当事人的住所地、住址,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缴费通知书》,因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或拒收、或不在指定地址等原因邮件被退回。从化法院后进行了公告送达。六申请复议人因其自身原因未领取法律文书,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从化法院认定六申请复议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事实清楚。该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六申请复议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并无不当。关于六申请复议人认为(2016)粤0184民初95、97、98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意见,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不属于执行复议的审查范围。其以此主张罚款决定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泰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的复议请求,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