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特洛伊五金(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特洛伊五金(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经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宝带西路1099号2幢404A室(汇金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中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特洛伊五金(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特洛伊五金(苏州)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因发明专利在越南的申请需要委托被告代为申请,双方为此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代理费用共计26248元。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不仅没有把申请材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伪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欺骗原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原告代理费用262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事实描述及证据材料内容,本案系专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的规定,发生在苏州市等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苏州基层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后立案的案件应适用该新规定。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万玉明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