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宿豫法院在审理陈兆义与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绿陵集团)、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润发化工公司)、江苏绿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材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陈兆义的申请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6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新材料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到期债权等);同时查封了登记在担保人张爱玲名下的座落于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国际家居广场A3581号房产和登记在担保人陈川名下的座落于宿迁市宿城区兴鸿.颐景一品2-1-502室房产及座落于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四期11幢501室房产。同年9月25日,宿豫法院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绿陵集团于2015年10月9日前偿还原告陈兆义借款本息25961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955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润发化工公司、新材料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事实无其他争议。后因绿陵集团未能在调解书确认的时间内履行义务,陈兆义于2015年10月16日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宿豫执字第02729号。
另查明,因绿陵集团欠资严重,涉该企业的权利人人数众多,众多案件在宿豫法院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陈兆义与绿陵集团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267号案件在诉讼阶段时,宿豫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与陈兆义等26名债权人谈话,26名债权人推举陈兆义作为代表人,且均同意:全部申请保全的财产无论保全先后,均为普通债权人,包括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分配之前诉讼的均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同年9月22日,陈兆义在宿豫法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分配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宿豫法院对绿陵集团所有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无论保全先后顺序,均同意按照宿豫法院依据债权比例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统一分配。
再查明,2017年1月12日,宿豫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予以了公示,主要载明: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10日,宿豫法院受理涉新材料公司的执行案件达286件,涉案总标的97096833.31元(含截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及诉讼费用),已履行7266297元,尚余89830536.65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蒋光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2日对新材料公司位于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洞庭湖路东侧土地及地上房屋首查封。宿豫法院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拍卖款1740万元。就该财产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一、申请人蒋广锦作为涉案处置财产首查封人,按照未受偿金额10%比例优先受偿;二、申请人蒋广锦扣除优先受偿的金额后,与其余债权人以各自未受偿金额占全部债权额比例受偿。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豫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3月24日宿豫法院作出《通知》,对被执行人新材料公司及陈兆义等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各项异议进行了汇总,并对债权统计中因统计、计算造成的金额错误进行了修正,同时告知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可以同意《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法院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017年4月10日宿豫法院再次作出《通知》,告知陈兆义等25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及新材料公司,其提出的关于财产分配的反对意见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其可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其他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诉讼的,法院按照原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陈兆义认可收到上述两份《通知》,其不同意财产分配方案,但未提起诉讼。2017年5月23日,宿豫法院开始登记确认账户,6月1日开始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陈兆义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到的债权为473157.0646元。目前,(2015)宿豫执字第02729号执行案件仍在执行中,尚未终结。
上述事实有(2017)宿豫法赔字第1号《民事赔偿决定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67-1号《民事裁定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谈话笔录、《债权分配同意书》、《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通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