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 0:00:00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品,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品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周立品趁同村冯某一人在家之际,谎称可以针灸帮助其治疗不孕不育,后周立品对冯某实施针灸。在针灸过程中,被告人周立品以针灸需要配合按摩治疗为由骗取冯某的信任,用手抠摸冯某的乳房和阴道,在冯某发觉异常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周立品于2017年10月5日晚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立品取得被害人冯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立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陈述,未到庭证人赵某、韩某、吴某1、吴某2等人证言笔录,提取笔录,物证鉴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欺骗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立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强奸罪被刑事处罚,未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立品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谢静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曹丁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