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王某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牌照号为冀B×××××号汽车拉乘在天津市宁河区暗号麻小饭店一起吃饭的朱某,来到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天津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附近,王某停车与朱某聊天时,伸手欲摸朱某时遭到朱某的反抗并被朱某挠伤胳膊,王某遂下车来到后排座强行用一只手攥住朱某的两个手腕,另一只手摸朱某的胸部,后又用手指抠摸朱某的阴部,强吻朱某的脸部和胸部。王某听见朱某要报警时,松手回到驾驶座,朱某趁机逃走,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王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损失,得到了朱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牛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6、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铁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