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牌照号为冀B×××××号汽车拉乘在天津市宁河区暗号麻小饭店一起吃饭的朱某,来到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天津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附近,王某停车与朱某聊天时,伸手欲摸朱某时遭到朱某的反抗并被朱某挠伤胳膊,王某遂下车来到后排座强行用一只手攥住朱某的两个手腕,另一只手摸朱某的胸部,后又用手指抠摸朱某的阴部,强吻朱某的脸部和胸部。王某听见朱某要报警时,松手回到驾驶座,朱某趁机逃走,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王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损失,得到了朱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