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本案的起因是新宁县两个客运车队因客运路线争议引发的打架纠纷。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新宁至东安客运班车的主要途经地为S218、G207,中途无停靠站点,此车队班车在S218公路改造前经过回龙寺镇中心。2014年12月,S218公路二级改造竣工,该公路不再经过回龙寺镇中心,改为绕镇而行。原回龙寺镇高枧村至回龙寺镇石角塘村的回龙寺镇中心路段编号为X804。2015年1月,新宁至回龙线客运班车(回龙车队)司机与新宁至东安线客运班车(东安车队)司机就东安车队是否能按原路线从回龙寺镇中心通过的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回龙车队认为东安车队应按改造后的S218线绕镇行驶,东安车队认为自线路开通以来,回龙寺镇中心街道是必经之地,在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前,应按原线路行驶。2015年1月中旬起,回龙车队开始派人在回龙寺镇高枧村、石角塘村两个进入回龙寺镇街道路口对东安车队的车进行拦堵,新宁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客运企业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
2015年1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回龙车队的周红旗等人得知东安车队的车牌为湘EXXXX3客运班车正开往回龙寺,遂赶到回龙寺交警二中队门前的马路上将该车拦住,周红旗与驾驶员何先兵发生口角,并拉开车门打了何先兵的脸部,何先兵在关车门时将周红旗的右手小指夹伤。周桂彩走到湘EXXXX3车上从蒋贵龙的儿子蒋鸿斐手中抢过乘客清单。何先兵打电话报了警,蒋鸿斐打电话告知其父亲蒋贵龙:他们的车被回龙车队的人拦住,他本人被打。回龙寺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朱宇锋与协警管钧立即赶到现场。因双方对是否动手打对方各执一词,民警劝说双方到回龙寺派出所调解。在派出所内,回龙寺派出所副所长朱建勋、民警朱宇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东安车队和回龙车队的人陆续聚集到派出所门前。
蒋贵龙得知其儿子蒋鸿斐被打后,打电话给其弟弟蒋国龙,要蒋国龙从村里喊些人去回龙寺镇找回龙车队的人讨说法。蒋国龙得知情况后,打电话给蒋书林等村民,要他们一起去回龙寺帮忙。蒋书林等人赶到巡田乡西蒋村路口乘坐蒋贵龙驾驶的湘EXXXX0依维柯车前往回龙寺。途中,蒋贵龙接到蒋鸿斐的电话得知双方车队人员已到回龙寺派出所,遂将车停在回龙寺镇二中门口,带领随行人员步行至回龙寺派出所内,双方人员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将正在劝架的回龙寺消防站工作人员唐进打伤,蒋贵龙、蒋书林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唐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及十级伤残,周红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小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蒋书林与蒋贵龙赔偿唐进、周红旗、李小国等人经济损失72000元,并取得了唐进、周红旗、李小国的谅解。
赔偿请求人蒋武亮系蒋贵龙的妻弟,2015年1月23日,蒋武亮亦接到了电话并赶到了回龙寺派出所。
2015年1月24日,新宁县公安局对蒋贵龙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1月25日决定对蒋贵龙、蒋书林予以刑事拘留。
2015年2月9日,新宁县公安局以蒋武亮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向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蒋武亮。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新宁检侦监批捕[2015]25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蒋武亮,但新宁县公安局没有对蒋武亮执行逮捕,蒋武亮一如既往在本县开客运班车。
2015年4月15日,蒋武亮的姐姐蒋群芳(蒋贵龙的妻子)打电话给蒋武亮称,只要蒋武亮去派出所把事情讲清楚,蒋贵龙就可以获准取保候审。4月15日下午,蒋武亮跑完车后赶到新宁县公安局回龙寺派出所,向派出所值班民警说明了自己的来意是要把事情说清楚。因当时办案民警已外出,蒋武亮在派出所等候。当天晚上22点49分到23点24分,蒋武亮接受回龙寺派出所办案民警的第一次讯问时,陈述了其1月23日在案发现场朝一名男子的脸部砸了一拳的事实。4月16日,新宁县公安局回龙寺派出所办案民警对蒋武亮进行了第二次讯问,告知其已经被批准逮捕,蒋武亮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同时,办案民警对蒋武亮宣布了取保候审决定,蒋武亮于4月16日下午离开了派出所。当天晚上,蒋武亮到回龙寺镇的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作CT检查,诊断结论为头皮血肿,花去CT检查费215元,一般诊疗费10元,合计225元。2015年4月27日,蒋武亮自己委托新宁县~山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使头皮血肿,该损伤属于轻微伤,建议自该鉴定之日起需治疗10天,医药费控制在800元以内。蒋武亮为此花去鉴定费600元。蒋武亮没有提供诊伤所花的医药费发票。
2016年2月26日,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蒋贵龙、蒋书林所涉的寻衅滋事案分别作出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6]5号不起诉决定和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6]6号不起诉决定,并向新宁县公安局发出撤案建议书,认为蒋武亮、蒋国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二人作撤案处理并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16年5月20日,新宁县公安局作出新公(马)终侦字[2016]0008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终止对蒋武亮的侦查。
2016年12月2日,蒋武亮的岳父(本案蒋武亮的委托代理人)蒋卫群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新宁县公安局局长寄送了蒋武亮的国家赔偿申请,新宁县公安局收发室于2016年12月5日收到,但该局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蒋卫群于2017年3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邵阳市公安局局长寄送了蒋武亮的复议申请书,邵阳市公安局负责收发的工作人员收到该快递邮件后,没有转交该局负责复议的法制支队,致该局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蒋武亮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本院作出(2017)湘05委赔6号决定书,责令复议机关邵阳市公安局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对赔偿请求人蒋武亮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邵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邵公赔复决字(2017)0007号复议决定:认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蒋武亮涉嫌犯罪的证据有同案人蒋贵龙、蒋书林的指认、受害人唐进的辨认、蒋武亮本人的供述,且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蒋武亮投案自首后,新宁县公安局宣布对其执行逮捕后随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并未采取羁押措施,也没有证据证明新宁县公安局对蒋武亮刑讯逼供,因此新宁县公安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中所列的侵犯蒋武亮人身权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辩护费6000元及赔偿支付周红旗医疗费60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新宁县公安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遂决定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蒋武亮不服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赔复决字(2017)0007号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上述事实,有新宁县公安局回龙寺派出所办案民警对蒋武亮的两次讯问笔录以及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蒋武亮提供的CT检查诊断资料及检查费票据、司法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票据,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蒋贵龙、蒋书林作出的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6]5号、6号不起诉决定,新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马)终侦字[2016]0008号终止侦查决定书,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赔复决字(2017)0007号复议决定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双方质证,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