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8 0:00:00

李辉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新城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7年9月2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9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印卿,河南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凡晓,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2月6日、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薇、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及辩护人刘印卿、孟凡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时任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主任的被告人李辉,在明知占用绿地应当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规定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的情况下,对承租河滨公园内4460平方米绿地用于建设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的平顶山市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每年40000元收取租赁费,给国家造成损1547900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李辉,在明知占用绿地应当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规定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的情况下,对承租河滨公园767平方米绿地用于建设红黄蓝亲子园的杨某1按每年10000元收取租赁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29977.5元。

2017年9月2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在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城市园林监察大队将李辉带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并取保候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辉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场地租赁合同、平顶山市物价局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证人岳某、曲某、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辉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李辉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爱都梦想城、红黄蓝亲子园占用的土地不是绿化用地即绿地,不在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范围内。被告人李辉也没有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的职权,在李辉前,两个项目的前身也在经营,并且向公园缴纳的租赁费也很低,甚至不收,被告人李辉上任后经上级批准,班子集体决定后,提高数倍租赁费收取,给公园创收,不存在明知、故意滥用职权的行为;二、公诉机关认定爱都梦想城、红黄蓝亲子园两个项目实际占地面积不准确,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三、被告人李辉存在自首情节。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三份情况说明:关于河滨公园“梦想城”项目建设收费情况说明;南阳、许昌、郑州三地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管理情况考察汇报;平顶山市IDO梦想城青少年儿童教育培训中心情况说明;关于建设红黄蓝亲子园有关情况说明证实河滨公园内允许有不超过总面积3%的建筑占用面积,与公园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且参照其他县市的收费标准。2、二份测量计算报告:IDO梦想城占地面积测量计算报告;平顶山红黄蓝亲子园占地面积测量计算报告证实IDO梦想城的实测面积为3204.67平方米;平顶山红黄蓝亲子园的实测总占地面积为580.14平方米,其中水中面积为128.62平方米,岛上占地面积451.52平方米。3、IDO梦想城和平顶山红黄蓝亲子园的办学许可证证实此两项目是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属于公园配套的文化服务设施,不适用绿地补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4、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建设单位是市园林处,河滨公园只是管理方,IDO梦想城、平顶山红黄蓝亲子乐园是经园林处、规划局批准的,符合规划要求,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辉公正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辉,在明知占用绿地应当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规定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的情况下,对承租河滨公园内3204.67平方米绿地用于建设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的平顶山市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每年40000元收取租赁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089704.5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李辉,在明知占用绿地应当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规定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的情况下,对承租河滨公园580.14平方米绿地用于建设红黄蓝亲子园的杨某1按每年10000元收取租赁费,给国家造成损失95875.5元。

2017年9月2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在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城市园林监察大队将李辉带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并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辉的供述,证实河滨公园没有对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某1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其到任后提高数倍租赁费的收取,且给公园创收。

证人岳某的证言:河滨公园属于城市绿地,按照《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我市市政(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园区内的植物进行修剪、病虫害防治,秩序管理、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和费用征收,以及对商户的监管。市园林处及河滨公园对占用绿地的商户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的依据是《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我市市政(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委给我们发的有《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就是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绿地占用费),收费单位就是我们河滨公园。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的程序和标准是由经营科在合同到期之后对商户需要交纳的费用进行催交,然后财务会给商户一个财政上的银行账号,商户们自己去银行交款,交完款后回到我们财务上,财务给他们开具非税收入交款书等相关凭证。绿地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是0.5元每平方米/天。我们河滨公园对绿地占用补偿费实际情况中是根据商户位置、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征收。

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与平顶山市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不是我签的。该合同是2012年签的,占地面积大概是4000多平方米,合同期限是15年,5年征收一次费用,每年4万元,5年到期后随着物价递增适当调整。今年我来了之后,合同第一个5年到期,我就把标准提高了,按照过去标准递增25%,也就是每年5万元;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与杨某12013年4月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我没有见过,签订情况不清楚。听说是杨某1在二零零几年时在这开了一个“珍珠泉”餐饮饭店,后来因为配合全市创优,项目就拆除了。2012年-2013年时,杨某1又改了一个项目叫“红黄蓝亲子园”,占地面积为700多平方米,合同上约定每年交1万元绿地占用补偿费,15年之后场地及设施归政府所有。

上述项目办理的有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地只能签两年,因为河滨公园没有土地证等历史遗留原因,办理不了土地长期占用手续。上述两个项目都没有按照0.5元每平方米/天的标准征收。据我了解,珍珠泉项目当时配合全市创优进行了拆除,后来红黄蓝项目签订合同约定15年后场地及设施都归政府所有,所以降低了收费标准算是补偿。

2017年8月30日时,爱都梦想成按照原来标准缴纳了4万元绿地占用补偿费,因为按照现在新的规定原来的市政设施补偿费不收了,改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项目编码是6990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所以当时这4万元是按照这个新项目名称征收的。后来感觉费用偏低,我们经过班子会议商定按照过去标准递增25%,提高为每年5万元,又通知爱都梦想城补交了1万元,这1万元已经到账。红黄蓝亲子园项目现在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今年上半年园林处财务科专门组织了下设的21个处属单位开了一个会,会议通知财政部下发了一个新文件,以前的“绿地占用补偿费”不收了,现在改名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后再收取费用开票时,都以这个项目名称为准。其实这两种收费项目的意思的一致的,都是我们收的,都是由于占用绿地所收的补偿,都需要上缴财政。

证人曲某的证言:2011年11月份,我当时要筹备经营一家儿童体验乐园,就到河滨公园内找适合的场地,当时看到一个百年乐园的项目破烂不堪应该是停业了,随后就找到河滨公园管理部门与其沟通,协商后在2012年元月份与河滨公园签订了合同,建立了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经营至今。合同内容就是在河滨公园内动物园南侧建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场地面积4460平方米,租期是自201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15年,我方前5年每年向河滨公园交纳场地租赁费4万元,5年后费用标准按物价增长标准递增,费用每5年交纳一次,签订时间是2012年元月13日,是我方签字盖章后给河滨公园,河滨公园签字盖章后又还给我们,不是同时签的字。合同当时是公园提供的范本,具体内容是我和李辉谈的,前后谈了四五次,都是在他办公室谈的。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在当时办了临时规划许可证,这个证是我去办的,2012年河滨公园给我出了委托书,委托我去办理的百鸟乐园升级改造建设手续,其实就是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的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当时批的是一层钢结构儿童职业体验中心,面积965平方米,证是2012年下的,有效期是两年。爱都青少年职业体验馆没有缴纳过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赔(补)偿费。

当时我们与河滨公园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是按照每年向河滨公园交纳场地租赁费4万元,想着这就是全部的费用,公园也没有给我们说过有什么绿地占用补偿费。绿地占用补偿费之前我都没听说过这个名称和收费标准。当时在跟河滨公园和李辉谈合同的时候他们也没有提到过。

证人杨某1的证言:红黄蓝亲子园每年缴纳一万元绿地占用费,没有按每平方米每天0.5元的规定标准缴纳绿地占用补偿费。

证人宋某的证言:在我担任公园主任时,现在的IDO梦想城所占的那片地一开始是一片荒地,面积有多大我没有丈量过。后来国家提倡搞活经济,有南方过来的投资人找到公园,提出来想投资建设孔雀园,当时动物园里没有孔雀,公园领导班子研究后,认为正好可以利用这片荒地,就把这片地方租给了这个南方人,并且提出建设要求,要求其建设的孔雀园功能要与动物园功能相匹配,当时签订了合同,具体合同内容我想不起来了。当时孔雀园里建了笼舍,还用竹子建了亭子、走廊等景观。我从公园离开的时候,孔雀园还在经营。公园对孔雀园怎么收取费用我记不清了,好像是按一平方多少钱算的,没有收过绿地占用费。

红黄蓝亲子乐园所在位置在我任主任期间我记得还没有这个小岛,当时的湖漏水,治理过很多次,后来我就不知道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多了个岛。

证人王某证言:我任河滨公园主任期间,现在的IDO梦想城所在的那片地方最一开始是动物园的地方,在动物园围墙里面,是动物园的最南边,当时动物园的笼舍没有盖到那里,那片地方一直种的树和草坪,建的还有亭子什么的。动物园是公园自己建的,后来提倡招商引资、以园养园,就把那边空地租出去经营。2004年我到公园当主任的时候,那片地方荒废着,孔雀园已经不干了,孔雀园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当上主任以后,那片地方租给了张某,他弄了一些笼舍,建设了简单设施,开了百鸟乐园,里面养的鸟,还有鹦鹉表演。当时公园让张某拦了个网,把百鸟乐园从猴山以南隔离开,没有让张某建围墙,百鸟园的大门就是动物园的南门,百鸟乐园在动物园围墙以内,但是是独立的两个部分,没有联通着,因为怕公园门票流失。河滨公园当时和张某签的有合同,现在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到。2011年1月1日河滨公园和张某签订的协议书不是我代表公园签的,这个协议我不知道,也没有见过。

我任主任时,岛上是珍珠泉大酒店,那个岛是挖湖的时候堆的岛,我1986年上班的时候就有这个湖了。一开始岛上没有建筑,后来建成的饭店,建饭店的时候我不在公园当主任,具体情况不清楚。

证人张某证言:我从2002年左右开始承包河滨公园花房种蘑菇,到2005年经营百鸟乐园。现在IDO梦想城所在位置,应该是动物园的南半部分,动物园一直没有利用,一直对外承包着,听说养过金鱼什么的,不过承包的时间都不长。在2000年左右,公园把那片地方承包出去,承包人在那里建设了孔雀园,把那片地方和动物园隔离开了。孔雀园不是公园建的,是一个投资人建设的。后来孔雀园不干了,那片地方荒废了。2005年左右我承包了,投资100多万,建设了百鸟乐园。当时签订了合同,现在合同找不到了。当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因为鸟都是国家保护动物,当时公园主任王某说就让我一直干着,一年1.2万元场地费。每年1.2万元的收费我们在公园承包的商户都说交的是场地费。除了这1.2万元,公园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2011年1月1日我和河滨公园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是我签的。是在2011年李辉当上河滨公园主任以后,说之前的合同都不算数了,让重新签合同,是为了凑一整年的承包期限,所以日期写的2011年1月1日,实际签订的时间记不清了,但肯定不是1月1日签的。协议书上写的面积3780平方米,这个面积我没有测量过,因为也不是严格按面积收取我的租赁费,不知道这个面积公园是不是测量过。百鸟乐园的占地面积和孔雀园的占地面积基本是一致的,我觉得有五六千平方米吧。

2011年10月8日,合同还没有到期,李辉给我说动物园要升级改造,那个位置要建熊山,让我搬出来,百鸟园的鸟无偿给了动物园。搬出来的时候,李辉前前后后一共给了我25万,说是赔偿我的钱。因为2008年我在动物园又承包了蟒蛇馆,随后就一直经营蟒蛇馆。我从百鸟园搬出来之后发现施工人员不对劲,后来知道是要建梦想城,李辉是骗我的。我就开始上访,要求公园赔偿我损失,因为我的一百多万元投资还没有挣回来李辉就不让我干了。我觉得百鸟园的面积应该比IDO梦想城的面积大,合同上面写的面积不准,应该是公园估算的数。

“红黄蓝”所在位置是以前的珍珠泉饭店。珍珠泉饭店走了以后换成了“红黄蓝亲子乐园”。我印象中杨某1没有经营过珍珠泉饭店,是珍珠泉饭店不干了以后杨某1接住的那片地方,想改成会所,建设中上级下文件说不允许建会所,所以改成了“红黄蓝亲子乐园”。

证人程某证言:我刚上班的时候,现在的IDO梦想城所占的那片地方闲置着,在猴山的南边,种的有树,有亭子,当时没人管理,长了很多荒草。2000年左右,这片地方建了一个孔雀园,是谁投资建的我不知道,孔雀园单独收门票,和动物园走两个门,孔雀园干了有两三年,生意不好不干了。之后这片地就一直闲置着,后张某承包了这片地方,投资建设了百鸟园,百鸟园生意也不是太好,干了几年关门不干了,但是张某一直住在里面,后来张某搬出来,这个地方改造成了IDO梦想城。当时的孔雀园除了孔雀的笼舍,还用竹子做了亭子、长廊之类的景观。

我刚刚上班时,湖里有个岛,岛上有树和荒草,没有建筑,后来建了饭店,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红黄蓝亲子乐园的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只知道是个幼儿园。

证人杨某2证言:我在1997年到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工作至今。IDO梦想城所在位置是从百鸟乐园开始的。2000年的时候有一份合同,是建设孔雀园的,合同内容我记不太清楚了。百鸟乐园是谁出资建设我不太清楚。2012年的时候,百鸟园承包合同到期了,当时百鸟园经营不善,租赁费都交不起,公园升级改造,合同到期时让张某搬出来,随后改建成了IDO梦想城。这片地方没有闲置过,百鸟园搬出来后直接改造成了IDO梦想城,所占面积没有测量过。后来张某一直上访,要让公园赔偿他在百鸟园投入的设施。“红黄蓝亲子乐园”所在的位置之前是珍珠泉大酒店,再之前我不知道。珍珠泉大酒店租赁合同上写的是承包人姓康,具体谁经营我不清楚,我也不认识杨某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证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李辉系完全刑事能力责任人、无犯罪前科及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与平顶山市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与杨某1于2013年4月15日第一次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与杨某1于2014年9月19日第二次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班子2011年11月30日关于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入驻河滨公园的会议记录、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班子2017年9月7日关于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增长费用的会议记录、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专用现金缴款书、发票、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票据,证实被告人李辉任河滨公园主任期间于2012年1月、2013年4月分别与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某1签订合同,将公园的4460平方米绿地、767平方米绿地给予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某1使用,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20万元、杨某1在李辉卸任后缴纳15万元费用的情况。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河滨公园南门人工湖南湖湖心小岛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关于对河滨公园南门湖心小岛进行提档改造的请示、授权委托书及湖心岛现状图、提升改造方案图、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河滨公园百鸟乐园项目提档改造为儿童职业体验中心的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关于对河滨公园动物园南侧百鸟乐园地块进行提档改造的请示、授权委托书及百鸟乐园现状图、提升改造后IDO梦想成效果图,证实平顶山市园林处对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某1的项目提档改造的申请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对上述两个项目批复为临时建设的情况。

平顶山市物价局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1996】85号、平政【2009】34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1-2020)规划总图、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的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绿地占用费)收费许可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属于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实平顶山市河滨公园系绿地、绿地占用补偿费的收费表站及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具有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的职责。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的关于绿地占用费和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及市政公共资源有偿收入的情况说明、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豫财综【2017】54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证实2016年11月中央出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2017年7月河南省取消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同时要求对欠缴的应足额征收及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的界定情况。

辩护人提供的测量计算报告:IDO梦想城占地面积测量计算报告;平顶山红黄蓝亲子园占地面积测量计算报告证实IDO梦想城的实测面积为3204.67平方米;平顶山红黄蓝亲子园的实测总占地面积为580.14平方米,其中水中面积为128.62平方米,岛上占地面积451.52平方米。

另有河滨公园和张某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园林处与珍珠泉酒店于2002年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市园林处关于河滨公园配套设施建设现状的情况说明、河滨公园出具的情况说明、河滨公园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李辉提供的证人宋某、李某、程某、曾某所写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接,符合证据之间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在任职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以明显低于占用绿地补偿费0.5元每平方米/日的收费标准,向占用河滨公园绿地的平顶山市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红黄蓝亲子园收费,给国家造成1185580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辉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爱都梦想城、红黄蓝亲子园两个项目实际占地面积不准确,确定损失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辉收取的绿地面积是按平顶山市园林处河滨公园与平顶山市爱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红黄蓝亲子园杨某1签订的租赁合同面积认定的经济损失,该面积没有进行测量,且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建议公诉机关进行实际测量,公诉机关未予答复,本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平顶山鹰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计算报告,认定面积为3784.81平方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118558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辩称,被告人李辉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及爱都梦想城、红黄蓝亲子园占用的土地不是绿化用地即绿地,不在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范围内和被告人李辉也没有收取绿地占用补偿费的职权,且在李辉任公园主任前,两个项目也在经营,并且向公园缴纳的租赁费也很低,甚至不收,被告人李辉上任后经上级批准,班子集体决定后,提高数倍租赁费收取,给公园创收,不存在明知、故意滥用职权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辉供述,其到任后提高数倍租赁费的收取,且给公园创收的事实及证人证实在每年4万元基础上增涨到5万元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辉存在自首情节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国家目前取消绿地使用费的收取,且本案涉及的两个项目是为了公园的综合建设,对公园投入大量资金,并约定此两项目在使用多年后归公园所有,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毅

助理审判员姚博

人民陪审员郭爱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