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5月19日,碧空氢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号为201410211491.4,名称为“空冷型氢燃料备用电源监控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2014年12月24日,涉案专利申请被公布。201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碧空氢公司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通知碧空氢公司涉案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2014年8月20日,碧空氢公司与李然签订《转让证明》,该《转让证明》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内容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碧空氢公司决定将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李然,即请求专利权人变更,专利权人由碧空氢公司变更为李然。该《转让证明》上在“变更前专利权人”处加盖有碧空氢公司的印章,“变更后专利权人”处有李然的签名。2014年9月2日,李然委托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寰宇公司)办理涉案专利申请或专利事宜,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处只有李然的签名。2014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显示李然于2014年9月2日提出涉案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变更前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碧空氢公司,变更后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李然。
2011年4月18日,碧空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选举赵某为董事长以及聘任李然为总经理的议案,决议中签名的与会董事包括赵某、李然等人。2011年4月19日,碧空氢公司成立。
2011年12月5日,碧空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免除赵某董事长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以及关于选举李然为董事长的议案,决议中签名的与会董事包括赵某、李然等人。
2011年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碧空氢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碧空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赵某变更为李然。
2014年9月2日,李然(转让方,甲方)与凯博利享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甲方将自持碧空氢公司的50%股份转让给乙方并经过工商变更后。甲方向乙方承诺,乙方可以免费获得甲方个人从碧空氢公司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与正在申请的技术专利的使用权;甲方承担在碧空氢公司任职期间所取得的与正在申请的技术专利发明的费用;乙方承诺向甲方无偿赠送股份变更以后碧空氢公司总股份的10%,作为乙方对甲方所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等合理入股公司的回报。
2014年9月2日,碧空氢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五次股东会,会议应到四人,实到四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经全体股东审议形成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然将持有公司股份的25%(占公司总股份的12.5%)转让给凯博利享公司。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赵某将持有公司股份的25%(占公司总股份的12.5%)转让给北京中氢中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氢中碳公司)。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上有李然、赵某等股东的签名或盖章。
2014年9月3日,碧空氢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六次股东会,会议应到四人,实到四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经各位股东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免去赵某、李然等的董事职务。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陈振南等为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到2017年9月2日止。股东大会决议上有李然、赵某等股东的签名或盖章。
2014年9月3日,碧空氢公司2014年度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1、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免去李然董事长职务。2、全体董事一致选举陈振南为董事长。3、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免去李然总经理职务。4、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孟伶丽为公司总经理。
2014年9月25日,碧空氢公司对其公章、公司抬头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进行了移交,移交清单上交出人处有李然、赵某的签名,接收人处有陈振南的签名。
2014年11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给碧空氢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该公司的变更登记(备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然变更为陈振南,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册也进行了变更,由赵某、李然变更为李然、赵某、凯博利享公司及中氢中碳公司。
2015年3月17日,李然(转让方,甲方)与如皋市高新技术公司(受让方,乙方)以及凯博利享公司(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鉴于甲丙双方已于2014年9月2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碧空氢公司的50%的股份(合500万股)按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方,后因不能将全部转让股份一次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双方同意将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份中的12.5%的股份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丙方迄今未支付该12.5%的股份转让款即1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至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持有碧空氢公司的37.5%的股份,丙方持有碧空氢公司的12.5%的股份。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中尚未履行完的37.5%的股份(即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部分的股份)中的25%部分的合同内容,按照原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合同条件由甲方将该部分股份另行转让给乙方。甲方同意与丙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中尚未履行完的37.5%的股份(即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部分的股份)中的25%部分的合同内容,并同意按照甲丙双方原同意的溢价比例即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余12.5%的股份仍按照原股份转让协议以150万元的价格继续转让给丙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配合乙、丙方完成对碧空氢公司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资料(包括变更公司名称、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签署和递交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间的股份转让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另行签署用于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份转让协议与本股份转让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2015年12月25日碧空氢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的该公司股东凯博利享公司实际认缴股份数为250万股,持股比例为25%;如皋市高新技术公司实际认缴股份数为750万股,持股比例为75%。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碧空氢公司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称,碧空氢公司成立最初由赵某负责财务,几个月后法定代表人就换成李然,总经理也是李然。李然是财务负责人,赵东是出纳,赵东是赵某的侄女。碧空氢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从来没有说过公司专利要转让给李然。赵某认可其与李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诉讼。李然证人史某出庭作证称碧空氢公司的公章由财务管理,盖公司的章需要找财务。李然让史某帮忙完成专利申请和转移工作。涉案专利权的转让是李然跟史某在办公室说通过会议决定,然后史某去找财务盖章。史某称李然在2014年说过公司申请专利可以进行融资。李然证人田某出庭作证称,其于2013年到2014年底任碧空氢公司总裁助理和董事会秘书,碧空氢公司的公章由财务管理,使用公章没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公司领导决定是否需要盖章,财务执行。其印象中没有碧空氢公司要把专利转让给李然名下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