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平,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剑出庭,指控:2017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市余杭区的路边,将被害人江某拖到路边的绿化带内后按在地上,用手摸被害人江某的胸部、阴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江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获得被害人江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浩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无
书记员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