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川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朱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汉川市交通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住汉川市。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公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任汉川市交通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单位印章未实行分管制,未对单位库存现金进行清查,未对银行账单进行核对,不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违反了《汉川市交通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出纳职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直接导致出纳李某1(已判刑)贪污、挪用公款合计955735.58元。案发后,李某1归还公款262138元,尚有693597.58元公款未归还,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主动挽回了李某1贪污、挪用公款案中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何某、赵某等人证言,川智盛财审字(2017)157号审核报告,川财库发(2016)122号文件,汉川市交通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股主要职责,会计职责,出纳职责,汉川政办发(2010)55号文件,川机编(2014)号文件,会计工作规范全文,被告人会计资格从业证书,川交人(2010)5号文件,汉川市交通局经费拨付明细表,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拨凭证,申请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情况说明,何某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交通局财务股负责人兼会计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主动挽回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雄

审判员颜新国

人民陪审员李汉华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