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邵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3日傍晚,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云台路XXX号亿古时代广场一楼女厕所旁走道及一楼电梯间附近等处,连续采用拉扯、搂抱等方式,强行用手抓摸、触碰被害人翟某某下身。嗣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周围群众当场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视频资料,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采用暴力手段对妇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建军
审判员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周国莲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