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窦某某任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主任,负责村财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任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鲁财农改[2011]2号)等文件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奖补方式是在村民筹资筹劳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按不低于筹资筹劳总额50%的比例进行奖补,由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015年至2016年间,二被告人明知xxx镇xx1村、xx2村、xx3村、xx4村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没有向村民筹资筹劳,不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仍然违反规定帮助上述四村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致使该四村违规领取并使用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另查明,2017年7月10日,二被告人接本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19日,xx1村、xx2村、xx3村、xx4村四村村委会已将涉案全部资金80万元退还xxx镇财政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xxx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一事一议奖补资料汇编,xxx镇财政所2015年、2016年明细账、记账凭证,商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拨款通知单、预算拨款凭证、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客户收入款入帐回单,xx1村、xx2村、xx3村、xx4村的总帐、日记账、现金支出凭证、记账凭证,xxx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xx2、xx1、xx4村财政奖补资金的请示,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5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文件、农经发〔2012〕1号文件、鲁财农改[2011]2号文件、鲁政办发[2011]37号文件、济政办字[2012]16号文件,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共商河县委任免通知(商任[2016]103号)、任职证明、个人工作表现证明、现金收入凭证、现金支出凭证、xxx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