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窦某某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曾用名豆某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大学文化,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商河县,住商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德东,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大学文化,商河县xxx镇xxx站站长,户籍地商河县,住商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8年1月26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英、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德东、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窦某某任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主任,负责村财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任商河县xxx镇xxx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鲁财农改[2011]2号)等文件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奖补方式是在村民筹资筹劳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按不低于筹资筹劳总额50%的比例进行奖补,由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015年至2016年间,二被告人明知xxx镇xx1村、xx2村、xx3村、xx4村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没有向村民筹资筹劳,不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仍然违反规定帮助上述四村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致使该四村违规领取并使用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另查明,2017年7月10日,二被告人接本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19日,xx1村、xx2村、xx3村、xx4村四村村委会已将涉案全部资金80万元退还xxx镇财政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xxx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一事一议奖补资料汇编,xxx镇财政所2015年、2016年明细账、记账凭证,商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拨款通知单、预算拨款凭证、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客户收入款入帐回单,xx1村、xx2村、xx3村、xx4村的总帐、日记账、现金支出凭证、记账凭证,xxx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xx2、xx1、xx4村财政奖补资金的请示,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5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文件、农经发〔2012〕1号文件、鲁财农改[2011]2号文件、鲁政办发[2011]37号文件、济政办字[2012]16号文件,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共商河县委任免通知(商任[2016]103号)、任职证明、个人工作表现证明、现金收入凭证、现金支出凭证、xxx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国家损失已挽回,犯罪较轻,依法均可免除处罚。对被告人窦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窦某某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商河县xxx镇xx1村、xx2村、xx3村、xx4村四村村委会退缴于商河县xxx镇财政所的一项一议奖补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返还商河县财政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玉亭

审判员李鑫

人民陪审员赵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