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国涛以暴力、胁迫方式对妇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华国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当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国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醉酒后实施犯罪,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其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且被告人并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