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凡文作为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党委委员,分管全乡“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工作,负责村民自建房屋的审批和建筑安全工作。在例行安全检查时,闵凡文发现该乡双楼村村民李某在其原住宅上翻盖房屋,该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但闵凡文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是提出了口头警告,没有及时责令停工整改,也没有进一步跟进、追踪是否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6年11月2日该施工现场发生两名工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闵凡文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闵凡文一直分管赵桥乡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工作。2016年5月份左右,其曾发现赵桥乡双楼行政村路西自然村李某家建房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口头要求李某整改,但是后期没有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归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17日,闵凡文被电话通知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闵凡文及时到案。
3、赵桥乡党委扩大会议记录证明:2016年5月27日,经研究决定由闵凡文负责赵桥乡两违整治工作。
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政秘[2017]113号”文件、事故调查报告、中共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委员会文件证明:闵凡文对村民自建房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中共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委员会对闵凡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作为典型向全乡通报。
5、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在村镇建房需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证明:李某的建房地点进行了宅基地申请,闵凡文在备案表上签了字。但是国土中心所和乡镇政府没有签署意见。
7、闵凡文的工作表现证明:闵凡文平时表现良好。
8、干部审批表证明:闵凡文系公务员编制。
9、前科查询证明:闵凡文没有犯罪前科。
10、户籍证明:被告人闵凡文身份。
11、证人赵某1(包村干部)的证言证明:自己没有到李某的施工工地进行过检查。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起,由闵凡文分管赵桥乡的两违整治工作,其自己不再分管。
13、证人王某(赵桥乡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7日起,赵桥乡的农村建房工作由赵桥乡党委委员闵凡文同志负责,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安全”的要求,其同时负责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14、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李某家建房的施工方,自己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工地也没有配备安全网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建房施工的过程中,也没有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过检查。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建房过程中,没有乡镇或行政村的干部来进行过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