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闵凡文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闵凡文,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居民身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赵桥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赵桥乡“两违”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凡文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凡文及辩护人王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凡文作为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党委委员,分管全乡“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工作,负责村民自建房屋的审批和建筑安全工作。在例行安全检查时,闵凡文发现该乡双楼村村民李某在其原住宅上翻盖房屋,该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但闵凡文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是提出了口头警告,没有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并没有进一步跟进、追踪是否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6年11月2日该施工现场发生两名工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闵凡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闵凡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凡文作为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党委委员,分管全乡“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工作,负责村民自建房屋的审批和建筑安全工作。在例行安全检查时,闵凡文发现该乡双楼村村民李某在其原住宅上翻盖房屋,该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但闵凡文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是提出了口头警告,没有及时责令停工整改,也没有进一步跟进、追踪是否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6年11月2日该施工现场发生两名工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闵凡文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闵凡文一直分管赵桥乡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工作。2016年5月份左右,其曾发现赵桥乡双楼行政村路西自然村李某家建房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口头要求李某整改,但是后期没有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归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17日,闵凡文被电话通知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闵凡文及时到案。

3、赵桥乡党委扩大会议记录证明:2016年5月27日,经研究决定由闵凡文负责赵桥乡两违整治工作。

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政秘[2017]113号”文件、事故调查报告、中共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委员会文件证明:闵凡文对村民自建房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中共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委员会对闵凡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作为典型向全乡通报。

5、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在村镇建房需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证明:李某的建房地点进行了宅基地申请,闵凡文在备案表上签了字。但是国土中心所和乡镇政府没有签署意见。

7、闵凡文的工作表现证明:闵凡文平时表现良好。

8、干部审批表证明:闵凡文系公务员编制。

9、前科查询证明:闵凡文没有犯罪前科。

10、户籍证明:被告人闵凡文身份。

11、证人赵某1(包村干部)的证言证明:自己没有到李某的施工工地进行过检查。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起,由闵凡文分管赵桥乡的两违整治工作,其自己不再分管。

13、证人王某(赵桥乡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7日起,赵桥乡的农村建房工作由赵桥乡党委委员闵凡文同志负责,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安全”的要求,其同时负责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14、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李某家建房的施工方,自己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工地也没有配备安全网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建房施工的过程中,也没有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过检查。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建房过程中,没有乡镇或行政村的干部来进行过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凡文身为分管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安全生产”业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监管疏于形式,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虽有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闵凡文的玩忽职守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但原因力相对较小,结合闵凡文在此期间也履行了一定职责,依法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闵凡文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闵凡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波

人民陪审员刘夏

人民陪审员李闪闪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