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郭伟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伟,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建委主任,2017年8月8日被巨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住嘉祥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德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伟在担任巨野县麒麟镇政府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受委托负责出具镇规划部门意见并加盖麒麟镇建委公章,在让德会向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认真审核,未对让德会开发的商住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进行落实的情况下,加盖了麒麟镇建委公章,致使让德会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出售的商住楼办理了房产证,使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币312433.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了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任职证明,证人刘某、让淑湘证言,被告人郭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伟犯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伟在担任巨野县麒麟镇政府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受委托负责出具镇规划部门意见并加盖麒麟镇建委公章。2014年,麒麟镇薛扶集村原党支部书记让德会未经镇政府批准,在巨金路路东、原薛扶集工厂及工业办公室院内的国有土地上,开发了商住房并出售。2014年9月30日和2015年4月8日,让德会在为让淑湘、刘某等十人办理房产证时,向被告人郭伟提供了“符合规划要求,此房屋划为商住房,同意办理房产登记”等办理房产证的证明材料,要求被告人郭伟在证明上加盖麒麟镇建委公章。被告人郭伟没有对上述材料认真审核,未对让德会开发的商住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进行落实的情况下,在让德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麒麟镇建委公章,致使让德会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出售的商住楼办理了房产证,使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币312433.2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郭伟到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伟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被告人郭伟身份、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伟自1995年7月至今在麒麟镇人民政府工作,为聘用制干部,自2010年9月至2017年9月任麒麟镇村镇建设委员会主任。

(3)案件发、破案经过证明证实,本案线索由中共巨野县纪委将移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该案在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被告人郭伟于2017年9月13日自动到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的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产登记办法》证实,房屋

登记部门在办理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应当实地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方可登记。

(5)巨纪【2017】247号中共巨野县纪委处分决定证实,被告人郭伟于2017年8月8日被巨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巨野县纪委关于巨野县麒麟镇薛扶集村党支部书记

让德会有关问题调查情况报告证实,麒麟镇政府建设委员会主任郭伟,没有实地考察、为落实土地性质,未查看是否符合规划,又未向镇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和2015年4月8日将让德会开发的商品房以刘某等10名申请人办理房权证的材料上加盖了麒麟镇建委公章。

(7)租赁合同证实,薛扶集建筑公司将院内西屋6间,办公楼底层全部租赁给麒麟镇慧新养殖场,并提供合同项下土地及房屋用来建设养殖场及浴池项目。租赁期限为50年。

(8)巨野县革命委员会文件证实,薛扶集工厂征用薛扶集大队土地五亩。

(9)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巨野县麒麟镇政府委托的办公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商业与住宅评估总价值627971.72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值为561281.72元(商业地价值312433.2元,住宅用地价值248848.52元)。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7日。

(10)刘某、让淑湘等十人房屋登记材料证实,刘某、让淑湘、张运夫、让淑丽、让淑婷、让艳芳、张亚鹏、李玉杰、孙海芳、刘自超、让德银、让淑材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由麒麟镇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

(11)中共巨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让德会的谈话笔录证实,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让德会以薛扶集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该同志为我村村民,同意使用该宗集体土地,符合规划,村委会及本人已征求四邻意见,无意见并公示,同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虚假证明,让郭伟共办理了10个房产证。

(12)中共巨野县纪委巨野县监察局会对让强立的谈话笔录证实,薛扶集铁工厂属于国有土地,沿路的地被让德会开发成商品房。

(13)中共巨野县纪委巨野县监察局会对刘自超的谈话笔录证实,刘自超是麒麟镇刘楼行政村人,却购买了让德会开发的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

(14)中共巨野县纪委巨野县监察局会对张仰磊的谈话笔录证明,郭伟按照让德会的要求,为让淑湘、刘某等人出具巨野县麒麟真建委“符合规划”证明上加盖麒麟镇建委会公章。

(15)中共巨野县纪委巨野县监察局会对张华杰的谈话笔录证实,办理让淑湘、刘某等人房产证审核时,让村委会出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明,后依据村里证明,张华杰为让淑湘、刘某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6)中共巨野县纪委巨野县监察局会对魏玉勇的谈话笔录证实,让德会在建筑公司院内建别墅扒掉建筑公司办公楼的事未向其汇报。

(17)中共巨野县纪委巨野县监察局对郭伟的谈话笔录证实,房产局来麒麟镇办理房产证时,只是在有关材料上盖麒麟镇村镇建设委员会的印章,没有对宅基证等材料进行审查,也没有实地查看。

证人证言

(1)张仰磊证实,麒麟镇建设委员会简称“镇建委”。从2010年9月至2016年12月,郭伟担任麒麟镇建委主任,负责城镇建设,镇建委的公章一直都是郭伟保管。

(2)张华杰证实,让德会在2015年4月8日分别以让淑湘、刘某、让淑丽、让淑婷、李玉杰、孙海芳、让艳芳、刘自超、张亚鹏、张运夫的名义办理10套房产证时,说办理房产证的土地是他们薛扶集村的集体土地,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公章是镇建委郭伟盖的。

(3)王波、杨述祥证实,镇建委主任是郭伟。麒麟镇规划办没有公章,镇领导安排在办房产证需要镇里有关部门盖章时由建委盖章。

(4)陈允林证实:镇建委主任是郭伟,其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和2015年4月8日,两次在让德会办理让淑湘、刘某等人的商住房房产证的证明材料上盖麒麟镇村镇建设委员会的公章,没有向我汇报。

(5)吴来良证实,大约是从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年底,我分管镇建委的工作,镇建委就是郭伟一个人。

3、勘验检查笔录巨检技勘[2017]371724000002号巨野县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麒麟镇薛扶集村北100米,麒麟镇第二中学西50米,西邻巨金路,东临原薛扶集乡铁工厂及工业办公室,现场为南北两栋两层商住楼,南侧11间商住楼东临让德会的别墅楼,北侧15间商住楼东临原薛扶集乡铁工厂的废弃用地。

4、被告人郭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负责出具巨野县镇麒麟规划部门意见和加盖麒麟镇公章,在让德会开发并出售的商住楼办理房产证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让德会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出售的商住楼办理了房产证,使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币312433.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解国峰

审判员王汝景

人民陪审员卜祥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永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