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4 0:00:00

黄维德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纠纷案

黄维德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纠纷案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闽03行初181号

  原告黄维德。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文恩,区长。
  出庭工作人员蔡金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黄维德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下称城厢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维德,被告城厢区政府的出庭工作人员蔡金平及委托代理人王金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村村民。2017年4月16日,被告临时组建成立的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派人到原告家宣传要进行征地丈量。原告对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便向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4月18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7年5月5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诉争的(莆城政办网传[2017]11号)文。2017年5月8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整村改造项目尚未办理征地、供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临时组建成立的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没有法定依据,在没有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延寿村整村实施征地拆迁系违法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建临时机构对原告村庄实施房屋征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成立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莆城政办网传[2017]11号)。
  被告城厢区政府辩称,1、原告诉称的“实施房屋征迁”的行政行为实为征收前的调查摸底工作,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也未实施征收行为。2、原告诉求撤销莆城政办网传[2017]11号通知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城厢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关于成立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成立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告经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属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应当予以撤销。合法性问题由法院认定,不能作为征迁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该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2、《村民房屋征迁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3、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4、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信息公开告知》复印件一份;
  证据5、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
  证据6、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7、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莆城政办网传[2017]1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8、现场照片(13图);
  证据9、城厢区延寿整村航拍图复印件一份。
  证据1-9证明诉讼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被诉的行政行为现实存在。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城厢区政府经质证后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7真实性无异议。项目正在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证据8-9真实性无异议,对照片备注内容不予认可。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各自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系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村村民。2017年4月16日,被告城厢区政府临时组建成立的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派人到原告家进行征迁宣传。原告对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便向莆田市城乡规划局等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4月18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载明:“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村改造项目’‘一书两证’及红线图不存在”。2017年5月5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了(莆城政办网传[2017]11号)文。2017年5月8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载明:“你所申请的关于‘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整村改造项目’的征地、供地红线图的信息,经核实,该项目尚未办理征地、供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临时组建成立的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没有法定依据,在没有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延寿村整村实施征地拆迁系违法。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建临时机构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对原告村庄实施房屋征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成立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莆城政办网传[2017]11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由被告城厢区政府临时组建成立,故被告城厢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提供的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答复的信息公开内容上可知,原告所在的村庄土地尚未被省政府批复征收。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目前正对原告所在的村庄进行征迁前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未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延寿村房屋实施具体征迁行为,项目指挥部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原告诉称被告组建成立的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迁行为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成立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系行政机关内部行文,该通知内容并未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也未对原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该通知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维德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维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鹏程
审 判 员  陈金发
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霞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