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永强与原告杨秀凤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陈永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永强系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小红帽网络公司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如下:
一、医疗费:经上文认定,截至2017年8月10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伤情自行支付医疗费38316.62元,法院予以确认。
二、营养费:结合原告年龄、伤情及治疗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期限过长,参照营养期评定的相关司法鉴定标准,法院支持原告营养期90天,按照每天25元的标准支持其营养费2250元。
三、误工费:原告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从事获取报酬的相关工作,故法院对二被告以原告退休为由所持抗辩不予采纳。经法院上文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退休后存在收入,且每月收入2300元数额合理,原告在其主张的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18日的误工时间内,亦有建休证明和连续就医、持续治疗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该期间的误工费损失23575元予以支持。
四、护理费:原告所举证据虽不能证实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损失,但根据原告年龄及伤情,法院认为原告所受伤情需要护理,其主张护理期5天较为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920元/年支持原告的护理费损失为574.25元(41920元÷365×5天)
五、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次数,结合原告的就诊时间,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73.40元较为合理,且有据可证,法院予以支持。
另,关于原告要求后续治疗一节,其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小红帽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杨秀凤医疗费38316.62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23575元、护理费574.25元、交通费673.40元,共计65389.27元;二、驳回原告杨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原告负担144元,被告陈永强负担291元。
本院二审期间,杨秀凤申请秀林(天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庭,证明杨秀凤发生事故时在该公司担任保洁员工作。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