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邓杰鸣、任凌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杰鸣,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启华,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凌霄,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海利,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杰鸣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任凌霄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杰鸣及其辩护人杨启华,被告人任凌霄及其辩护人徐海利、马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至2017年初,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在负责成都武侯新城管理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进行“征地拆迁”土石方测量工作中,接受宴请,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共同虚增土石方量,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邓杰鸣以此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部部长助理吴小勇(另处)现金人民币53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虚增土石方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杰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杰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邓杰鸣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原始数据缺失,具体损失无法计算;本案存在想象竞合,应以受贿罪一罪论处;被告人邓杰鸣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赃款53万元,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邓杰鸣系受吴小勇指使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任凌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身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未接受他人宴请。其辩护人提出:任凌霄所从事的土石方测量工作不属于执行公务,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且本案客观损失不明确,故不构成本罪;本案系单位犯罪;任凌霄没有从吴小勇处获取好处,在整个事件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且参与时间较邓杰鸣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任凌霄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任凌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分别于2007年、2012年受聘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工作。2015年开始,二人在该中心测量小组从事包含土石方测量和地形测量在内的工程测量工作。

2015年初至2016年期间,成都武侯新城管理委员会多次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进行“征地拆迁”的土石方测量工作。时任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部部长助理的吴小勇(另处)找到邓杰鸣,要求其在勘测时虚增土石方量,并承诺给予“感谢费”,邓杰鸣同意后,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伙同任凌霄以违规测量、修改原始数据等方式,先后虚增了簇桥街道办事处、金花街道办事处、机投街道办事处等地块的土石方量,出具了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2、2015-0956的《测绘成果报告》。2015年11月,任凌霄被调离后,邓杰鸣继续以前述方式虚增了簇桥街道办事处、簇锦街道办事处、机投街道办事处和机投街道办事处平场工程的土石方量,并伙同他人出具了编号为2016-0282、2016-0067、2016-0002、2015-1220、2015-1222、2015-1223的《测绘成果报告》。在实施上述行为期间,被告人邓杰鸣分五次共收取吴小勇送的“感谢费”53万元。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杰鸣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8日9时和11时许,先后将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在其所在单位带回调查。

2、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4、聘用合同书、资格证书。证实2008年7月1日,被告人邓杰鸣受聘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从事勘测定界工作。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任凌霄受聘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从事勘测定界工作。

5、成都市国土规划事务中心出具的城镇地籍调查科职责。显示地籍调查科的职责包括地形和地籍测量、土方量计算。

吴小勇劳动合同、工作职责、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证实2010年6月1日,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聘用吴小勇担任武侯新城管理委员会拆迁部部长助理,从事征地拆迁工作。

7、测绘项目合同书及《测绘成果报告》。证实2015年5月开始,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多次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就平场地块进行土石方测量,并与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签订《测绘项目合同书》,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按照测绘每立方米0.2元收取费用;后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先后出具了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2、2015-0956,2015-1220、2015-1222、2015-1223、2016-0002、2016-0067、2016-0282《测绘成果报告》,其中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2、2015-0956的《测绘成果报告书》为被告人邓杰鸣和任凌霄二人一起完成的,其余测绘报告由被告人邓杰鸣与其他人共同完成。

8、《工作协议》,证实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测绘成果报告》载明的土石方量将涉案地块中渣土清运工作按照每立方米50元的价格交给涉案地块所属社区组织清运。

9、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实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杰鸣的亲友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3万元。

10、证人吴小勇(成都武侯新城管委会拆迁部部长助理)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以来,所有的测量建渣方量数据都是自己找邓杰鸣帮忙修改的。一共让邓杰鸣增大了10余块平场土地的建渣方量,为此自己分五次一共送给邓杰鸣53万元的感谢费。每一次测量自己都会提前和邓杰鸣联系好,并安排工作人员直接把材料拿给邓杰鸣,然后由邓杰鸣来测量,并出具报告。编号为2015-1220、2016-0002、2016-0067、2016-0282、2015-952、2015-956、2015-855、2015-545、2015-544、2015-1222、2015-1223的《测绘成果报告书》,都是自己让邓杰鸣帮忙修改了数据,虚增了土石方量,并出具了报告。

11、被告人邓杰鸣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07年,自己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地籍调查科工作,负责地籍调查;2015年自己被分到测量小组,自己所在小组还有任凌霄和王某。自己负责测绘和制作报告;任凌霄也负责测绘,在测量完毕后将数据导入软件计算并出具测量报告。测量小组负责地籍调查和工程测量(包含土石方测量和地形测量)。

2015年5月开始,自己开始参与新城管委会部分拆迁地块的测量工作,吴小勇负责土地拆迁、平场等工作,经过吴小勇的吃请后,二人相识。因为自己是地籍中心具体承担土石方测量的承办人,可以在测量现场多测高点,人为的提高测量的结果。数据出来后还可以人为地修改,虚增土石方量并出具报告,让吴小勇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吴小勇送给自己53万元感谢费。上述款项中的3万元自己用于家庭开销,其余50万元交给了自己的父亲保管。2015年底,父亲转了13万元给自己,全部用于支付自己和妻子的信用卡欠款。

按照吴小勇的要求,自己一共虚增了地块的数据并出具了以下编号为2016-0282、2016-0067、2016-0002、2015-1220、2015-0951、2015-1222、2015-1223、2015-0952、2015-0956、2015-0855、2015-0545、2015-0544的《测绘成果报告》。

大概在2015年11月之前,任凌霄跟自己一个组,自己让任凌霄帮忙修改原始数据、虚增土石方量。2015年11月之后,任凌霄调走了,于是自己修改了原始数据、虚增土石方量。

12、被告人任凌霄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自己开始在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工作,随后取得测量员资格证书,负责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自己所在测量小组还有邓杰鸣和王某,邓杰鸣是组长。2015年9月,武侯新城管委会的经办人找到邓杰鸣,委托地籍事务中心对七里社区进行土石方测量。邓杰鸣让自己和王某去测量,进场时,邓杰鸣分别给了自己和王某各一个红包,自己收到的红包大概600或800元。武侯新城管委会的经办人交代说,多测高一点的地方,少测低一点的地方。王某和邓杰鸣拿了一台CNSS接收机,自己拿了一台接收机开始测量。我们一共取了3000多个点,按照要求应该是按照五米一个点来取,并且应该以平场范围外的地平为基点来测量。我们按照武侯新城管委会工作人员定的偏低的基准点进行了取点,以此数据计算出来的土石方量就会增大。测量完成后,将数据导入电脑计算出的结果是7、8万立方米左右,包含挖方和填方。自己将结果报给邓杰鸣时,邓杰鸣说把填方处理掉,把土石方量增大。最后,按照邓杰鸣的要求,将土石方量调整为20万立方米左右。邓杰鸣将该结果告知武侯新城管委会的经办人,对方同意了该数值,自己便制作了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交给了用地单位。自己还参与出具了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6、2015-0952的《测绘成果报告》,上述六宗土地中,自己共计虚增土石方量约为12万方。2015年11月被调离后,就没有再帮助邓杰鸣修改数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作为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与成都武侯新城管委会《测绘项目合同书》过程中,故意虚增土石方量,提供虚假《测绘成果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中被告人邓杰鸣在犯罪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3万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凌霄只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故根据二被告人参与的行为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别进行量刑。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杰鸣的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杰鸣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任凌霄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意见,本院认为,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与成都武侯新城管委会之间的《测绘项目合同书》不具有行政行为属性,二被告人从事土石方量的测量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犯罪特征,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任凌霄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是执行单位决定,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任凌霄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凌霄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凌霄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杰鸣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凌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邓杰鸣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3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洪波

人民陪审员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韦强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蒲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