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分别于2007年、2012年受聘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工作。2015年开始,二人在该中心测量小组从事包含土石方测量和地形测量在内的工程测量工作。
2015年初至2016年期间,成都武侯新城管理委员会多次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进行“征地拆迁”的土石方测量工作。时任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部部长助理的吴小勇(另处)找到邓杰鸣,要求其在勘测时虚增土石方量,并承诺给予“感谢费”,邓杰鸣同意后,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伙同任凌霄以违规测量、修改原始数据等方式,先后虚增了簇桥街道办事处、金花街道办事处、机投街道办事处等地块的土石方量,出具了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2、2015-0956的《测绘成果报告》。2015年11月,任凌霄被调离后,邓杰鸣继续以前述方式虚增了簇桥街道办事处、簇锦街道办事处、机投街道办事处和机投街道办事处平场工程的土石方量,并伙同他人出具了编号为2016-0282、2016-0067、2016-0002、2015-1220、2015-1222、2015-1223的《测绘成果报告》。在实施上述行为期间,被告人邓杰鸣分五次共收取吴小勇送的“感谢费”53万元。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杰鸣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8日9时和11时许,先后将被告人邓杰鸣、任凌霄在其所在单位带回调查。
2、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4、聘用合同书、资格证书。证实2008年7月1日,被告人邓杰鸣受聘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从事勘测定界工作。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任凌霄受聘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从事勘测定界工作。
5、成都市国土规划事务中心出具的城镇地籍调查科职责。显示地籍调查科的职责包括地形和地籍测量、土方量计算。
吴小勇劳动合同、工作职责、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证实2010年6月1日,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聘用吴小勇担任武侯新城管理委员会拆迁部部长助理,从事征地拆迁工作。
7、测绘项目合同书及《测绘成果报告》。证实2015年5月开始,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多次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就平场地块进行土石方测量,并与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签订《测绘项目合同书》,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按照测绘每立方米0.2元收取费用;后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先后出具了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2、2015-0956,2015-1220、2015-1222、2015-1223、2016-0002、2016-0067、2016-0282《测绘成果报告》,其中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2、2015-0956的《测绘成果报告书》为被告人邓杰鸣和任凌霄二人一起完成的,其余测绘报告由被告人邓杰鸣与其他人共同完成。
8、《工作协议》,证实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测绘成果报告》载明的土石方量将涉案地块中渣土清运工作按照每立方米50元的价格交给涉案地块所属社区组织清运。
9、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实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杰鸣的亲友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3万元。
10、证人吴小勇(成都武侯新城管委会拆迁部部长助理)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以来,所有的测量建渣方量数据都是自己找邓杰鸣帮忙修改的。一共让邓杰鸣增大了10余块平场土地的建渣方量,为此自己分五次一共送给邓杰鸣53万元的感谢费。每一次测量自己都会提前和邓杰鸣联系好,并安排工作人员直接把材料拿给邓杰鸣,然后由邓杰鸣来测量,并出具报告。编号为2015-1220、2016-0002、2016-0067、2016-0282、2015-952、2015-956、2015-855、2015-545、2015-544、2015-1222、2015-1223的《测绘成果报告书》,都是自己让邓杰鸣帮忙修改了数据,虚增了土石方量,并出具了报告。
11、被告人邓杰鸣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07年,自己到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地籍调查科工作,负责地籍调查;2015年自己被分到测量小组,自己所在小组还有任凌霄和王某。自己负责测绘和制作报告;任凌霄也负责测绘,在测量完毕后将数据导入软件计算并出具测量报告。测量小组负责地籍调查和工程测量(包含土石方测量和地形测量)。
2015年5月开始,自己开始参与新城管委会部分拆迁地块的测量工作,吴小勇负责土地拆迁、平场等工作,经过吴小勇的吃请后,二人相识。因为自己是地籍中心具体承担土石方测量的承办人,可以在测量现场多测高点,人为的提高测量的结果。数据出来后还可以人为地修改,虚增土石方量并出具报告,让吴小勇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吴小勇送给自己53万元感谢费。上述款项中的3万元自己用于家庭开销,其余50万元交给了自己的父亲保管。2015年底,父亲转了13万元给自己,全部用于支付自己和妻子的信用卡欠款。
按照吴小勇的要求,自己一共虚增了地块的数据并出具了以下编号为2016-0282、2016-0067、2016-0002、2015-1220、2015-0951、2015-1222、2015-1223、2015-0952、2015-0956、2015-0855、2015-0545、2015-0544的《测绘成果报告》。
大概在2015年11月之前,任凌霄跟自己一个组,自己让任凌霄帮忙修改原始数据、虚增土石方量。2015年11月之后,任凌霄调走了,于是自己修改了原始数据、虚增土石方量。
12、被告人任凌霄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自己开始在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工作,随后取得测量员资格证书,负责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自己所在测量小组还有邓杰鸣和王某,邓杰鸣是组长。2015年9月,武侯新城管委会的经办人找到邓杰鸣,委托地籍事务中心对七里社区进行土石方测量。邓杰鸣让自己和王某去测量,进场时,邓杰鸣分别给了自己和王某各一个红包,自己收到的红包大概600或800元。武侯新城管委会的经办人交代说,多测高一点的地方,少测低一点的地方。王某和邓杰鸣拿了一台CNSS接收机,自己拿了一台接收机开始测量。我们一共取了3000多个点,按照要求应该是按照五米一个点来取,并且应该以平场范围外的地平为基点来测量。我们按照武侯新城管委会工作人员定的偏低的基准点进行了取点,以此数据计算出来的土石方量就会增大。测量完成后,将数据导入电脑计算出的结果是7、8万立方米左右,包含挖方和填方。自己将结果报给邓杰鸣时,邓杰鸣说把填方处理掉,把土石方量增大。最后,按照邓杰鸣的要求,将土石方量调整为20万立方米左右。邓杰鸣将该结果告知武侯新城管委会的经办人,对方同意了该数值,自己便制作了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交给了用地单位。自己还参与出具了编号为2015-0544、2015-0545、2015-0855、2015-0951、2015-0956、2015-0952的《测绘成果报告》,上述六宗土地中,自己共计虚增土石方量约为12万方。2015年11月被调离后,就没有再帮助邓杰鸣修改数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