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袁仕彪玩忽职守、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仕彪,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户籍地峨眉山市,现住峨眉山市。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健,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志伟,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仕彪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1刑辖2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对本案作一审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仕彪及辩护人彭健、范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事实

被告人袁仕彪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11月,担任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规监大队)大队长,负责规监大队的全面工作,包括对景区内规划、详细规划实施的全面监控;协助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放线;查处景区内的违章建筑等。袁仕彪在担任规监大队大队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房屋建设的监管职责,导致峨眉山景区黄湾乡龙门村6组清音平湖旁三栋房屋违章建设,2017年6月底,峨眉山管委会出资158万元,对这三栋违章建筑爆破拆除。

二、受贿罪事实

1.2012年9月20日,峨眉山金顶“乡怀里”酒店以加固维修的名义进行重建过程中,被规监大队停工,为了使酒店能顺利施工,“乡怀里”酒店合伙人黄某送给袁仕彪现金2万元。

2.2013年2月的一天,苏某在景区内建房过程中,因为超占地面积建房被管委会监察执法队制止,苏某通过其亲戚胡某的介绍,送给袁仕彪现金1万元。

3.2013年初,欧某将刘某1介绍给袁仕彪,说刘某1在峨眉山上做房屋建设项目,请袁仕彪多加关照,袁仕彪答应对其关照后,刘某1送给袁仕彪现金2万元。

4.2015年3月左右,欧某因其在景区内卖玛卡的门市宰客被投诉,找到袁仕彪请他帮忙不将被投诉的店名上报,送给袁仕彪现金1万元。

5.兴兴达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在峨眉山景区做工程,为与袁仕彪搞好关系,于2010、2011连续两年春节分别送给袁仕彪现金5000元,共计1万元。

案发后,袁仕彪家属代其退缴了上述共计7万元受贿款。公诉机关认为,袁仕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仕彪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还了全部受贿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袁仕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仕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1.虽然有损害结果发生,但不是被告人故意造成的,没有预见到那三栋房屋会被拆除;2.违章建筑的拆除费用应由建设方承担;3.违章建筑的建设不属规监大队的职责范围,被告人当时是大队长,另外还有副大队长在分管;4.违章建筑从放线、施工到建成历时约2年时间,被告人在规监大队任职时间极短,责任极其轻微。故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退清全部受贿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但对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1.违章建筑的查处不是规监大队的法定职责;2.关于经济损失,其中110多万元系另外一人滥用职权造成的,已有生效的沐川县法院判决为据,且违章建筑拆除的费用应由违法者承担;3.房屋开始建设后,被告人调离,被告人疏于监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30万元。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仕彪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玩忽职守

袁仕彪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10月,担任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规监大队)大队长,负责规监大队的全面工作,包括对景区内规划、详细规划实施的全面监控;协助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放线;查处景区内的违章建筑等。袁仕彪在担任规监大队大队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房屋建设的监管职责,导致峨眉山景区黄湾乡龙门村6组清音平湖旁三栋房屋违章建设。2011年10月19日,在未上规委会,也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徐某(时任规建局副局长)安排刘某2(时任规建局规划科科长)为清音平湖旁的三幢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简称一书两证),审批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2012年6月18日,徐某组织人员到现场放线,准予动工修建。2014年该三幢房屋初步建成,建筑面积1609.47平方米,超审批面积多修建409.47平方米。因该三幢房屋属违章建筑,峨眉山管委会于2017年5月31日下文撤销了该处建筑项目的一书两证。2017年6月16日,受限于地形条件,峨眉山管委会依法将该三幢违章建筑承包给四川宏达爆破工程公司进行爆破拆除,拆除工程总价款158万元,袁仕彪玩忽职守行为造成损失401972元(409.47平方米的拆除费)。

二、受贿

1.2012年9月20日,峨眉山金顶“乡怀里”酒店以加固维修的名义进行重建过程中,被规监大队停工,为了使酒店能顺利施工,“乡怀里”酒店合伙人黄某送给袁仕彪现金2万元。

2.2013年2月的一天,苏某在景区内建房过程中,因超占地面积建房,被管委会监察执法队制止,苏某通过其亲戚胡某的介绍,送给袁仕彪现金1万元。

3.2013年初,刘某1因在峨眉山上做房屋建设项目,请袁仕彪多加关照,袁仕彪答应对其关照后,刘某1送给袁仕彪现金2万元。

4.2015年3月左右,欧某因在景区内卖玛卡的门市宰客被投诉,为宰客被投诉的店名不上报,找到袁仕彪帮忙,送给袁仕彪现金1万元。

5.兴兴达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在峨眉山景区做工程,为与袁仕彪搞好关系,于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分别送给袁仕彪现金5000元,共计1万元。

案发后,袁仕彪家属代其退缴了上述共计7万元受贿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1刑辖2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对本案作一审管辖。

2.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证明案件办理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符合法律规定。

3.袁仕彪户籍证明资料、袁仕彪任职资料,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任职情况。

4.情况说明,证明在询问过程中,袁仕彪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玩忽职守事实和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受贿罪构成自首。

5.规监大队执法依据、对村民违建处罚工作流程、过境材料通行证办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管委会党委会议定事项等通知,乐山市规建局关于峨眉山风景区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峨眉山-乐山大佛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汇编通知、规建管理暂行办法、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峨眉山管委会关于印发《峨眉山风景区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建管理暂行办法、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峨眉山市设立峨眉山风景区规监大队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规划建设定点通知,证明规监大队的工作职责。

6.峨眉山黄湾乡村民姜某、底某、何某建房等审批手续,证明黄湾乡龙洞村村民姜某、底某、何某的建房材料。

7.峨眉山风景区清音平湖旁的违建别墅相关材料,证明清音平湖的三栋别墅系违章建筑需要爆破,管委会与四川宏达爆破工程公司签订爆破拆除施工合同,工程款158万元。

8.清音平湖拆除费用凭证,证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支付了宏达公司对清音平湖旁三栋违建别墅的爆破费用158万元。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O13年2月过春节前,苏某因为超面积建房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了袁仕彪。

10.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因为超面积建房,被管委会监察执法人员阻挡,想找管委会的人通融一下,让房子能够顺利修建,准备了1万元钱送给了袁仕彪。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乡怀里重建工程在修建过程中,就被规监大队巡查到了,说手续不对要求停工。在2012年9月20号晚上,把事先准备好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递给了袁仕彪。之后乡怀里酒店的修建就比较顺利,2013年6月底就全部完工了,期间规监大队也没来找过麻烦。

12.黄某笔记本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8月底乡怀里酒店开始动工重建,在重建过程,由于是维修加固手续,规监大队要求停工,黄某就跟我说还是要去打点一下才行,让我拿2万元现金给他,于是我就从工程款中拿了2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拿给了黄某,后来在对帐的时候,他跟我说这2万元钱是送给了规监大队的大队长袁仕彪,具体过程黄某才清楚。

1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3年初,其朋友刘某1之前在龙洞村和农户合作建房超了面积,经常被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制止,就让给引荐一下,之后就带刘某1到了袁仕彪办公室,介绍两人认识。

2015年过年后不久的一天上午,因卖玛卡的事情有游客投诉,怕上报到管委会,到时就要处理我们,还要进行罚款,当时袁仕彪是管理处的处长,送给袁仕彪现金1万元。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在建房过程中,由于超了占地面积,随时要被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制止,当时我一个叫欧某的朋友说我在山上建房,不打点一下管理处的人是不行的,我也想去打点一下管理处的关系,欧某说他认识管理处的处长袁仕彪,合适的时候给我引荐一下。2013年初,我和姜某等人合作修建的房子主体己经完工,有一天欧某给我打电话,说带我去拜访一下袁仕彪,我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带在身上,和欧某见面后,他就直接带我到了袁仕彪的办公室,把我介绍给袁仕彪,在闲聊过程中,欧某就出去了,我就把钱拿出来,放在袁仕彪的办公桌上,说以后要是有什么事情多关照一下,然后我就离开他的办公室了。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第一次大概是在2010年过年前,我想到起我平时一直在峨眉山景区内做一些工程,规监大队要对我们建设过程进行监管,而袁仕彪当时在规监大队当大队长,于是我就想以拜年的名义和他拉近关系,以后做工程的时候,办事方便一些。在2010年过年前的一天,我就事先准备好了5OOO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和两条软中华烟,将钱和烟一起装在烟草公司送的专门装烟的袋子里,送给了袁仕彪。

另一次是在2011过年前的一天,我还是准备5O0O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和两条烟,并把这个信封放在装烟的袋子里,开车带着这个袋子到了袁仕彪住的“怡景轩”小区楼下,将装有5OOO元钱和两条烟的袋子送给了袁仕彪。

17.证人骆某1(系黄湾乡龙门村村主任)的证言,证实:在清音平湖边修了三幢别墅,位于龙门村6组,占地面积近7亩,是2012年下半年开始修建的。但是这三幢别墅是私人修建的,当初修建时是以龙门村村委会的名义向景区管委会申请修建集体经济用房,但是实质不是我们村上修建。我记得在2006年还是2007年峨眉山市国土局的干部袁某和辜某找到了我和6组组委会,提出有老板看起了清音平湖旁白蜡林那块地,问能不能帮忙拿下我说只要不用来搞营业,不抢我们6组组员的饭吃,我可以去协调,之后的一两年内,袁某和辜某多次找到我和6组组委会的土地员骆某2商量土地一事。2009年左右,我组织组员大会,经过多数组员同意后将土地卖出去,价格为土地连同青苗赔偿费2.5万元每亩,所卖出的土地不能用于修建营业场所,一切手续由对方承担,组委会不负责。此后不久,开始土地丈量,因为我没有参与,谁在丈量土地我记不清楚了。丈量后的一天,袁某和辜某带上买地老板找到我,给我讲这个就是买地的古老板,我也是此时才认识古某,之前我是不认识这个人。经计算,古某应支付买地费用为18万元左右,由对方一次性付清。一个多月后,双方签定了《征收土地协议》。不久后,古某将上述18万元左右打入了6组的集体帐户。过了一两年后,袁某和辜某再次找到了我,说古某用自己的名字上报办不了建房手续,要村上立项后才能在购买的土地上修房。村“两委”和部分党员代表经过商量后,同意村上立项,但是要收取赞助费2万元。这2万元最后进了村集体账户。收下了2万元赞助费后,我和文书刘某3多次到峨眉山景区管委会规建局找到了副局长徐某,以2006年管委会在清音平湖拆迁时,承诺我们修建三栋经济集体房而未修建为由。要求管委会给我们办理建房手续,后来管委会同意了我们的立项申请落实了相关政策。别墅大约是在2012年开始修建,修建好后一直闲置,今年6月份因为是违章建筑被爆破拆除了。申请建设集体经济建筑的这份报告是虚假的,我们是按袁某和辜某的要求,替古某申请的,因为古某不是景区的村民,不能够在景区修房子,所以只有以龙门村村委会的名义申请才能干的起。上面所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应该是当初办手续时,我和刘某3去加盖的,但是盖章的具体经过我记不起了,这个报告不是村上写的,是袁某他们弄的,至于交这个报告到景区管委会我记不清楚了。

放线时规建处、规监大队、清音阁管理处、黄湾乡国土办、施工单位、龙门村等都参加了,我当时就在放线现场。

18.证人袁某(时任黄湾乡土管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买地后,由于古某一直办不了手续无法修建,因为个人不能在景区申请建房,古某联系我和辜某,希望帮忙办理规划手续,大概在2011年初的一天,我拿着土地征收协议和古某搞的规划图去找景区管委会规建局副局长徐某,徐某看了资料说这是个人征地,肯定办不了规划审批手续,我就请他帮个忙,他给我出主意说要以村委会的名义写申请报告,我当时不知道怎么写申请,徐某给我讲申请报告怎么写,我回去后就按照徐某讲的内容打印了一份申请报告后交给徐某,徐某帮我修改了部分内容。我打印好后就和辜某去找龙门村骆某1,给他谈好以他们村上的名义申请在清音平湖修建三幢集体经济建筑,当时谈好是给他们村上2万元的赞助费,他们以村上的名义帮我们出建房申请报告,给对方2万元的赞助费还签了一个协议。这个协议乙方签字古某三字是辜某代签的,我把报告弄好让村上盖的章,将申请报告交给了徐某,后面徐某就去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了一段时间后,这些证还是没有办下来,我又去找徐某,我记得当天我去找他后,管委会的刘某2派他的手下把遗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给我了。我拿了行政审批手续后交给了辜某,由辜某交给古某,过后不久我还和辜某参加了这三幢房子的放线,过后我就再也没有管过这件事了。

19.证人刘某2(系原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村上申请建房,不管村办公用房,村集体经济建设用房都要按照这个程序办理。我看到这个报告上没有秦书记的签字,我也知道这个事情没有经过规委会审议,还有就是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我给徐某提出来这个不能办。徐某讲秦书记在开会,他请示了秦书记,秦书记口头同意了的。同时他讲土地手续随后就补办过来,要求我马上办理,当时国主局的袁某、辜某在,我想徐某是领导,他安排我了,我不好再讲啥子,就喊办公室小黄打印了一书两证,就是在2O11年10月19人当天同时办理了上述“一书两证”,办证的时间的真实的,就是2011年10月19日,当天办好这一书两证后我是交给了袁某或者辜某,后来在2012年6月18日,我和规监大队黎某、管理处杨某、还有徐某、袁某、辜某等人到现场放了线。过后,这三幢建筑就开始修建了。

20.证人古某询问的证言,证实:我想到联系时任峨眉山市国土局局长汪某(我们是认识多年的朋友),问他可以想办法在峨眉山景区修建房子不,我想在景区修建一个房子用于避暑,朋友来耍也方便,江某讲景区建房的政策他不是很清楚,让我找他的手下袁某、辜某,他们对景区情况熟悉。过后不久我约汪某吃饭,袁某、辜某都来了,当时还有其他几个朋友,在饭桌上我提出想在峨眉山景区修建一个房子的想法,希望他们帮我协调,江某给袁某、辜某讲,大家是好朋友,喊我下来多和袁某、辜某联系,这个事情他们两个熟悉情况点,大家留了联系电话,后来我就在峨眉山多方打听,找地方,最后我看上了清音平湖处的一块地,该地块的一片竹林,就在湖边,环境很不错,我当时就决定在这个地方修房子,自己避暑,朋友来耍搞接待都不错,投资在这个地方有很大的升值空间,我就联系辜某,给他讲我看上了这块地,希望他想办法联系村民,看怎么能在这里修建房子辜某答应帮我了解情况,过了不久,辜某给我讲这块地是村上的,村上同意卖给我,这块地可能有五、六亩,因为我平时比较忙,在峨眉的时间不多,我就给辜某讲,跑手续这些我又不么懂,土地手续这些就麻烦他和袁某帮我跑,这个事情全权委托帮我办,该花啥子钱就花,辜某答应帮我办,我提出先给他50万,多退少补,他答应了。2009年5、6月份把土地买下来后,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加上在景区建房还要向峨眉山管委会申请,以我个人名义在管委会会修建房子通不过申请,办不到证,拖到2011年,我又麻烦辜某,袁某帮我跑建房手续,在2011年上半年,手续办下来后,我才开始修建。

2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古某想在景区建个房子用于个人避暑,我不是很清楚峨眉山景区建房的相关规定,我就让古某和袁某、辜某联系,我是给袁某、辜某二人讲了古某是我朋友想在景区建个房子避暑,古某找他们具体联系,他们热悉本地情况,让他们协调古某建房的事,后来他们怎么联系、办理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22.证人辜某询问笔录,证明在一次饭局上,通过江某认识了古某,他想在峨眉山风景区内建房用于避暑,希望我帮忙找到合适的地方修建房子,我和袁某都答应了帮古某想办法,过后不久古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在清音平湖旁的一块地修房。此后不久我找到黄湾乡龙门村村主任骆某1,通过他做工作,村民同意将土地卖掉,我将这个情况给古某说了,他就全权委托我来处理此事。我主要参与了征地和赔付的事情,后期手续是袁某在经办,但是整个征地程序都是不合法的,即使办理了一些手续都应该是无效的。

23.证人王某2(时任峨眉山管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我在建房申请报告上签字,签了之后没有给秦书记汇报,清音平湖这三幢建筑没有通过规委会,也没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左右,这个地方都开始建房了,我听到消息后就去现场看了一下,随后我就安排了管理处去要看是否有建房手续,管理处的人回复我讲有手续,我又问规划局徐某是怎么回事,我给徐某讲清音平湖边建房都没有通过规委会审议,你怎么胆子那么大就把规划许可证给人家办了,徐某说有领导同意,我听了之后也没有问徐某是谁同意他给办理规划手续的。

24.证人刘某3(系龙门村文书)的证言,证实:这三幢别墅不是我们龙门村修的,是私人修的,以是个人名义征用了该处土地,古某给了村上2万元的赞助。

25.证人毛某(系龙门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清音平湖旁边的土地被征用,对方按2.5万元一亩的价格支付了征地补偿费,这个事情组上开过会,我作为见证人在征地协议上签了字。

2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清音平湖这三幢建筑实质是私人修建,我给袁某他们出的主意以村集体名义申请建房,建房程序上还是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按照村集体组织建房程序,村上建房申请要经过黄湾乡政府签署意见,清音平湖这三幢建筑建房申请是没有黄湾乡政府签署意见,直接将建房申请递交管委会规建局,我在明知该建房主体不是村委会的情况下,没有给领导如实汇报,安排刘某2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管委会规建局组织规监大队、清音阁管理处、龙门村村委会、黄湾乡政府、施工单位等部门参与放红线。清音平湖的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按照规定,必须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当时袁某等人给我讲他们正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就给我们补过来,所以我给刘某2打招呼,让刘某2先给他们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袁某等人之后一直未将土地使用证交过来,我也没有过问。

27.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清音平湖的房子我参与了放线,但因为没有见到相关的修建手续,即两书一证,所以在放线记录表上未签字,放线后的第二天,我将放线过程中无相关手续的情况给规监大队袁仕彪汇报了,说这三栋房子是规建局副局长徐某组织放线的,但是没有建房手续的。袁仕彪说,好的,我知道了。至于他是否上报过管委会我就不知道了。

28.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证,证明2017年7月13日犍为县检察院依法对峨眉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袁仕彪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工作笔记本6本。同日对袁仕彪住宅房屋进行搜查,扣押了工作笔记本3本。

2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10张,内容与其证言、供述一致。

30.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证明袁仕彪家属退还受贿赃款7万元。

31.沐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1年10月19日,在未上规委会,也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徐某(时任规建局副局长)安排规建局规划科科长刘某2为清音平湖旁的三幢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简称一书两证),审批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2012年6月18日,徐某组织人员到现场放线,准予动工修建。2014年该三幢房屋初步建成,建筑面积1609.47平方米,超审批面积多修建409.47平方米。因该三幢房屋属违章建筑,峨眉山管委会于2017年5月31日下文撤销了该处建筑项目的一书两证。2017年6月1日,在无法找到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对该三幢违章建筑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2017年6月16日,受限于地形条件,峨眉山管委会依法将该三幢违章建筑承包给四川宏达爆破工程公司进行爆破拆除,拆除工程总价款158万元,

32.被告人袁仕彪的供述与辩解,摘要:2008年3月至2008年11月在管委会规划办任主任,2008年11月至2012年11月在管委会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任大队长,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在龙洞管理处任处长,2015年8月至今在管委会交通局任副局长。

在2012年8、9月份,乡怀里酒店的合伙人黄某给我说乡怀里酒店修建的事情,因为当时乡怀里酒店以维修手续进行重建,被我们规监大队停工了,黄某说他们乡怀里酒店重建规建局副局长徐某同意了,我想到徐局长都同意了,就说我也没哈意见,就拿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给我,之后就没再过问过乡怀里酒店建设的事情了。

2010年过年前,我在峨眉山市城里的家里,李某给我打电话叫我下楼,李某就拿了个袋子给我,里面是中华烟和一个信封,说快过年了给我拜个年,我推辞了下最后收下了,回去后看了一下,信封里是5000元钱。另外一次是2011年,情况和第一次差不多,也是在过年前我住的小区外面拿给我的,也是烟和信封,就是这两次信封里装的都是5000元现金。这两年一共送了我1万元钱。李某一直在峨眉山景区内做工程,当时我是规监大队大队长,要对他们的建设进行监管,李某送我钱就是想跟我拉近关系,希望以后在做工程时我关照他一下。

2013年2月份左右,胡某约我见面,是和苏某一起来的,见面后胡某拿了一只土鸡、一块腊肉和1万现金给我。我后来才知道胡某拿这1万元现金给我是为了让我关照他舅子苏某超面积建房的事情。后来我在巡查的时候发现苏某超面积建房,我还给他宣传过政策,但没有实际制止。

2013年初,欧某带了一个人来我办公室并介绍说那个人是刘总(刘某1),在景区山上建房,希望我关照下,我说没问题。三人闲聊了一会后,刘某1拿了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就和欧某一起出去了。我追上去还给刘总,但最后刘总还是利用我上厕所的时机将信封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我也就收下了,后来我数了信封里共有2万元现金。

2015年3月份左右,欧某约我到峨眉北门见面,他拿了一个信封给我,我收下了,信封里装的是现金1万元。欧某送我钱是想让我帮忙处理一下峨眉山上有个卖玛卡的门市宰客被投诉了的事情,并说再遇到投诉尽量不要报上去,我当时就说不上报没得问题,但是我要他把游客投诉的事情处理好。

任规监大队大队长期间,景区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建筑,存在超审批面积建房,完全无手续建房等情况,我作为大队长,虽然我努力做了工作,但还是出现了大量违法建筑,在监管上的确存在失职的地方。

2012年,清音平湖旁边修建了三栋别墅,在放线后的第二天,副大队长夏某跟我汇报,说这三栋别墅没有建房手续,但是规监局副局长徐某组织放线的。我说虽然没有手续,领导都亲自参与放了钱,管委会领导应该是知道的,我们认可就是了,也没有上报管委会,这件事我没做到坚持原则进行监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仕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袁仕彪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袁仕彪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袁仕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仕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袁仕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退清全部受贿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袁仕彪作为规监大队大队长,负责规监大队的全面工作,明知超审批面积多修建409.47平方米不符合要求,但其不正确履行职责,三幢违章建筑得以修建,峨眉山管委会依法将该三幢违章建筑进行爆破拆除,拆除工程总价款158万元,袁仕彪玩忽职守行为造成损失401972元(409.47平方米的拆除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该辩护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袁仕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仕彪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袁仕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袁仕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小h

审判员何明宏

人民陪审员袁光强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