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朱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伟,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14年10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正,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建检公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某,被告人朱伟及本院通知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陈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朱伟利用被害人钱某1患有精神疾病,不知抗拒,将钱某1带至本市下涯镇施家村马目大桥新建马路路基边,用手指插入钱某1的阴道进行抠摸,致钱某1下体出血,阴道撕裂。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1目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4034元。认为被告人朱伟具有如实供述、致被害人轻伤、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朱伟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八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朱伟酒后在本市下涯镇施家村马目大桥附近遇见被害人钱某1,被告人朱伟明知钱某1精神不正常,为满足其性需求,被告人朱伟将钱某1带至下涯镇施家村马目大桥新建马路路基边,用手指插入钱某1的阴道进行抠摸,致钱某1下体出血,阴道撕裂,钱某1大声呼喊“救命”,后被告人朱伟被民警抓获,钱某1遂被送往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阴道裂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1受伤致阴道撕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4034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接受证据清单、残疾证、刑事判决书、收条,被害人钱某1的陈述,证人钱某2、王某1、郑某、王某2、罗某、侯某、杨某、薛某、朱某的证言,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违背妇女意愿,以抠摸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伟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伟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学青

人民陪审员邱芬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