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朱伟酒后在本市下涯镇施家村马目大桥附近遇见被害人钱某1,被告人朱伟明知钱某1精神不正常,为满足其性需求,被告人朱伟将钱某1带至下涯镇施家村马目大桥新建马路路基边,用手指插入钱某1的阴道进行抠摸,致钱某1下体出血,阴道撕裂,钱某1大声呼喊“救命”,后被告人朱伟被民警抓获,钱某1遂被送往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阴道裂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1受伤致阴道撕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4034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接受证据清单、残疾证、刑事判决书、收条,被害人钱某1的陈述,证人钱某2、王某1、郑某、王某2、罗某、侯某、杨某、薛某、朱某的证言,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