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陶杰与其朋刘某杨当涂县镇嘉韵水城浴场休息聊天,后陶杰至二楼837包厢点了一套全身按摩服务。5时许,嘉韵水城技秦某某来到837包厢为陶杰按摩。按摩过程中,陶杰要求秦某某发生性关系,秦某某拒绝。陶杰随即秦某某推倒在床上,秦某某进行殴打,继而把手秦某某的衣领处伸进去,抓秦某某的乳房,持续时间约20秒。期间,陶杰秦某某挣扎、反抗,又对其进行殴打。之后秦某某的身体出现抽搐,陶杰遂打电话喊刘某杨,让其照秦某某,自己便离开嘉韵水城。7时许刘某杨离开嘉韵水城秦某某从包厢出来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陶杰秦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刘某杨王某2霞黄某超的证言,被害秦某某的陈述,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八六医院急诊科出具的证明、检查报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谅解书及被告人陶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