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张牛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牛,曾用名张团结,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牛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牛及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王兆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牛酒后非法侵入其前女友木某1在濉溪县御溪美景小区27栋703室的住处,不顾木某1的反抗,以搂抱、亲吻的方式对木某1实施猥亵,并对木某1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濉溪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淮北市公安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木某1的陈述,证人木某2、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张玲

人民陪审员李凯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莹月